你的位置:首页 >> 法治新闻 >> 司法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谁毁了我的大西瓜

http://www.dffy.com 2006-1-18 21:38:18 作者:朝晖 祥龙 来源:东方法眼

    绿  


  1月18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泗洪县双沟镇农民刘俊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要刘俊赔偿同镇农民朱珍、刘林被毁西瓜款3380余元的判决。刘俊虽然赔偿数额不大,但留给当地村民的恶劣名声却是短期内难以消除的。

  2005年6月4日晚上,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镇农民刘俊,男,65岁,因曾经与同镇农民刘林,男,51岁,为了分土地承包田而产生矛盾,又因看到同镇农民朱珍(男,51岁)承包田里种植的西瓜比自己种植的西瓜长的茂盛等原因,即到刘林和朱珍家种植的西瓜地里,将朱珍家种植的约2.7亩未成熟西瓜摘下损坏869只,价值2322.43元;将刘林家种植的约3.2亩未成熟西瓜摘下损坏409只,价值1060.13元。2005年6月13日,刘俊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因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不批捕而被释放。

  对此,刘林、朱珍向泗洪县法院提起诉讼,以刘俊在公安机关的三次陈述和李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为证据,要求刘俊赔偿被毁西瓜款。泗洪法院一审后认为,朱珍、刘林提供的证据证实了刘俊摘西瓜的细节过程。刘俊提供的证人证明其当晚未摘两人家种植的西瓜,因未能证明其陈述是在公安机关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而为,而且其三次陈述内容基本一致,故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该证言不予采信。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损坏的西瓜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毁坏朱珍种植的西瓜869只,价值2322.43元;刘林种植的西瓜409只,价值1060.13元。刘俊辩称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无法律依据,对该辩解不予支持。故泗洪法院判决:刘俊赔偿朱珍西瓜损失2322.43元;赔偿刘林西瓜损失1060.13元。

  一审宣判后,刘俊不服,向宿迁中院上诉称,上诉人没有损坏被上诉人的西瓜。上诉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其不具有真实性。且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不符合民事证据的规定,其不能作为民事证据使用。原审认定上诉人损坏了被上诉人家的西瓜,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宿迁中院二审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损坏他人财产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本案争议的事实,上诉人于2005年6月10日在公安机关的三次陈述,均承认了自己在半夜时分损坏被上诉人家西瓜的情况。证人马某某陈述在派出所听上诉人对朱珍说"我这个事情做甩的了,我对不起你,你今天要能放我一马,我赔你多少钱都管"。安徽省公安厅皖北警犬基地的鉴别证明,证明送检的现场提取汽源经警犬"迪雷"气味对比,与上诉人人体气味一致。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了西瓜被损坏的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上诉人损坏了被上诉人家种植的西瓜,对该事实二审予以认定。上诉人主张自己没有损坏被上诉人的西瓜,并在原审提供了宋某某、郭某某、符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自己的主张。上述证人当庭陈述他们分别在当夜的10点,12点左右见到过上诉人,而上诉人在公安机关承认的损害他人西瓜的时间是"起码有十一、二点钟"、"半夜时"。该证言和上诉人在公安部门的陈述并不矛盾,不足以证明上诉人主张的事实成立,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主张自己在公安机关是受胁迫的情况下才陈述损坏了被上诉人的西瓜,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上诉人主张公安机关的材料不能作为民事证据使用,因公安机关是国家法定的侦察机关,其依据法定程序制作的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材料,具有合法性。只要其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即可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查看朝晖 祥龙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财物损害赔偿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众人鸡场激情争吵 蛋鸡一旁深感郁闷 (2007-9-6 18:45:25)
· 换轮胎不顾巨款 十万元不翼而飞 (2005-8-25 18:37:20)


上一篇:拖欠四年工资案集中兑现 (2006-1-18 10:09:42)
下一篇:天津“杰出青年”状告南京警方败诉 (2006-1-20 13:20:53)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