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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首例盗卖QQ案引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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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1-20 13:22:04 作者:董金一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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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事件: 1月13日,轰动一时的全国首宗盗卖QQ案一审宣判,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认定QQ号并非刑法意义的财物,遂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曾某、杨某两名被告人拘役六个月,并追缴两名被告人违法所得61650元,上缴国库。 据南山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2004年5月31日受聘腾讯公司,后被安排到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2005年3月初,曾某在网上与被告人杨某认识,二人合谋通过窃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61650元,其中曾某分得39100元,杨某分得22550元。在南山区法院对此案的一审庭审中,控辩双方的辩论焦点为QQ号是否是财物。警方以盗窃罪对嫌疑人窃取他人虚拟物品和虚拟财产提起刑事诉讼,而法院认为,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财物通常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其经济价值能够以客观的价值尺度进行衡量。QQ号码是一种即时通信服务代码,其本质是一种网络服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明确的界定,但尚未明文将QQ号码等网络账号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据此,公诉机关指控中的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 争议观点: 网上的一份“全国首宗盗卖QQ号案”调查问卷显示,88.63%的网友都要求以盗窃罪来对曾某、杨某判刑,他们认为,QQ现在不仅仅是用来联系的网络工具,QQ的外延已经扩展到实际价值这一方面,现在申请好一点的QQ号都是需要现金支付的,况且从两个嫌疑人的行为来看,他们盗卖QQ号已经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对于法院仅仅以“侵犯通信自由罪”来定罪,网友都认为比较轻,显示出我国对虚拟财产立法的滞后,就像前段时间的网络游戏账号被盗案一样,因为没有相关的保护“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被盗者只能看着自己亲手经营了几年的账号付之东流,玩家对此深恶痛绝,但也拿它没有办法。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宋章龙律师表示,他对QQ盗卖案的判决有些异议,他认为曾某和杨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通信自由罪,而且也触犯了盗窃罪,两种罪名都应该成立。宋律师表示不管是有形、无形的财产都应该得到保护,就像专利一样,它在成为实物之前也是虚拟的,但是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宋律师认为曾某和杨某通过QQ已经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更说明QQ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通讯工具。 相比于我国,韩国的立法和司法均明确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并加以保护,并已出现诸多侵犯“虚拟财产”刑事判决的先例。韩国就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虚拟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总之,只有尽快出台有效的法律,才能更好地保护日渐增多的“虚拟财产”,维护网络世界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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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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