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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关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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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2-7 15:28:34 作者:施琛耀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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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法院出台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我省法律界从事相关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的有关专家和法官。 “每个个案背后都是一个家庭悲剧” “未成年人犯罪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省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指导办公室主任、省法院少年法庭审判长卢路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开宗明义地指出。 卢路生长期从事预防和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践和研究,谈到这个话题,他深有感触:“其实未成年人犯罪并不是个新鲜的话题,但每每提起却相当沉重。相对于成年人犯罪,未成年被告人本身既是施害人,又是受害者,每个个案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悲剧。走偏一步往往会误了一生。” 卢路生不无沉重地表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发案率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呈现出居高不下的特点。他向记者列举了一组数据:2003年,我省未成年人犯罪发案数比2002年上升10.16%;2004年,未成年人犯罪发案数比2003年上升43.82%;2005年又比2004年上升28.08%。平均每年都呈10%以上的上升势头。 未成年人犯罪虽然总量上只占整个刑事案件的10%,但由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其对社会的影响巨大。此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与成年人犯罪“惩罚和改造相结合”的审判原则大不一样。 “我省法院系统提出过不少有价值的建议” “此次的司法解释从初稿到最后的送审稿,我省法院系统基本都参与了讨论,并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卢路生告诉记者,“一些法官为此几乎跑遍了全省。” 卢路生举例说,在一些法院就出现过对校园周围的未成年“小混混”以抢劫罪定罪量刑,造成量刑畸重的现象,为此,省高院在此次司法解释修改稿的讨论中就专门对此提出了建议。 而此次司法解释中第八条明确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这与当时省高院的建议基本吻合。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法律依据 谈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葛岚的一句话和卢路生的表述有异曲同工之妙,“未成年人犯罪不是一个人的问题,80年代甚至90年代出生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家中往往是独生子女,由此带来的问题很可能关系到几个家庭。” 她同时认为,最高法院这次的司法解释主要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的情况,这种情况非常复杂,作为司法解释的意义并不是宽容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因为“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不是最高法院提出来的,而是有法律依据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就指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此次的司法解释,对于未成年人行为入罪和犯罪后从轻处理,作出了细化的标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从刑法角度而言,则严格了犯罪的定义,是一种进步。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工程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卢路生和葛岚都不约而同地谈到要从源头上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无论是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都属于‘亡羊补牢’,更重要的是要从源头上做好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学校和家庭对此都要高度重视,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卢路生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工程,单纯奢望通过某个司法解释或司法的力量解决问题是不切实际的。” 南京市秦淮区法院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是去年底在全市教育工作会议上唯一一家被表彰的政法单位。葛岚用一个小案子来说明他们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的真心关怀、真心感化和真诚挽救。在去年该庭审结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中,17岁的被告人赵某,父亲残疾,一家全靠爷爷1000多元退休金生活,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为了帮助、教育、感化被告人,该庭的法官主动协助其家人去社区申请低保,缓解了赵某家庭的实际困难,也使赵某更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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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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