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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宿迁中院出台意见 防止借假离婚规避计划生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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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2-8 9:12:38 作者:民一庭 甲乙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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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少数当事人以诉讼的形式假离婚,以规避计划生育管理,从而达到超生的目的这一现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计生委在2月初联合出台了《在离婚诉讼中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意见》,以进一步规范离婚诉讼中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防止诉讼成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保护伞。
宿迁是以农村人口居多的农业大市,每年外出务工农民近百万人,有部分农民为了生二胎,往往采取假离婚的方式来规避当地政府对计划生育的管理,这不仅增加了计划生育工作难度,而且使不少家庭弄假成真,真的妻离子散,给社会带来不稳定。为了根治这种弊端,宿迁中院和市计委通过调研后,在不违反法律前提下,出台了《在离婚诉讼中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法院应当在完成立案手续的同时,告知当事人持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能够证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有效文件,向当地计生办申请出具其本人和其配偶婚育、节育及计生管理情况证明。计生办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就当事人真实的婚育、节育及计生管理情况出具证明,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逾期不出具证明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计生部门对此应当依照规定予以处理。
《意见》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当地计生办出具的婚育、节育情况证明应当重点审查:计生办专门来函说明当事人有违反计生管理情况的;诉讼双方基本没有争议,离婚要求特别迫切的,或者诉讼之前已经达成离婚的书面、口头协议,协议内容较少涉及婚前、婚后财产的;当事人陈述的子女状况和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不一致的;诉讼期间发现怀孕或者分娩的;离婚案件被告属育龄妇女且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通过庭审以及调查认为可能出于超生目的的。
《意见》强调,“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人民法院查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假借离婚规避计划生育管理的,要予以严肃批评教育,判决不准离婚,并将情况通报给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符合离婚条件的,判决准予离婚,并在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之时将离婚情况告知当地人口计生局。
同时,《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要逐月向县(区)人口计生局通报离婚案件一、二审判决结果,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离婚后育龄妇女的计生管理工作。计生部门要根据人民法院通报的相关信息,为已离婚对象户建立档案,加强对已离婚育龄妇女的管理和服务,堵塞计生管理中的漏洞。特别是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仅生育一个女孩的离婚对象的服务和关注。计生部门工作人员拖延、推诿、拒绝出具婚育、节育及计生管理证明,出具虚假的证明,或者在人民法院通报相关信息后怠于采取措施的,由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人员不按本意见要求审查婚育、节育情况证明内容或没有及时通报离婚案件一二审判决结果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节、后果,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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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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