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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为空壳公司埋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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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2-14 13:06:43 作者:国庭 殿荣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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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申请执行人谷某如愿从淮安市楚州区法院领到了执行款,至此,该案经两次追加被执行人、冻结账户和强制扣划,最终由镇江市政府为其开办的空壳公司埋单42万余元而顺利执结。 法律界有这样一句话——执行难,难执行。据悉,楚州法院在执行该案中遇到“四难”,但依靠法官们的敬业精神和执行智慧,结果却也是出奇的顺利。 第一道障碍是可供执行财产查找难。被执行人沈某长期在外,行踪不定,案件一度中止执行。待执行法官找到沈某时,他已成了“破产人”,对外债台高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法官发现了一条重要线索:沈某对镇江市第三产业发展总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63万元。法院遂依法向该公司发出限期履行通知,要求其要么在10日内提出异议,要么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但该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又拒不履行,法院遂裁定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法官们赶到镇江执行时却发现,该公司注册资金虽达3000万元,但只有一间租用的办公室,并无其他财产。 第二道障碍是证据调查获取难。经过查阅工商登记材料后发现,第三产业发展总公司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但公司负责人行踪不定,也无其他员工,法官根本无法进行调查谈话。工商登记显示,该公司由镇江市政府和物资局开办,执行法官转而到该市政府调查。但面对法官,市政府有关人员先是闪烁其词,说不清公司开办时的出资和有关财产状况;后来则拒不露面,甚至对法院多次发出的限期提交公司财产情况说明的通知也置之不理。 第三道障碍是适用法律难。经过法官的多次调查,第三产业发展总公司这个空壳公司的真面目渐渐显露出来,但下一步是进还是退则成了问题。如果退,则案件又将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不知何时方能实现;如果进,则继续执行,并要裁定追加镇江市政府和物资局为被执行人,但多次连环追加被执行人的做法在法律适用上十分鲜见,因为有关法律只规定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范围内承担责任,那么在执行程序而非审理程序中可否直接将第三产业发展总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呢?法无明文规定。另外本案还涉及一个地级市的市政府,这又无形中增加法官的顾虑。但执行法官们经过多次研究,根据民法原理和强制执行理论,认为可以继续执行,并将此意见提交到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委会经过慎重讨论作出了可以继续执行的统一意见,楚州法院于2005年4月下达了裁定书,决定执行镇江市政府和物资局。 第四道障碍是寻求协助执行难。虽然执行人员早有心理准备,但此后的执行难度仍超乎预计。法官来到镇江市政府的开户银行,欲冻结其非财政性资金时,该市政府的开户银行竟称宁愿冒被法院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罚款3万元的风险,也不能协助法院冻结有关账户,理由是镇江市政府在该银行存款数额巨大,这个财神不能得罪。 为了避免矛盾过分激化,取得最佳战果,执行法官灵机一动,找到镇江市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并说明了有关情况。该负责人知情后当即责令农业银行协助法院办理有关执行事项,至此,40多万元被顺利冻结。此后,楚州法院依法扣划了被冻结的款项。并交付给执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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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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