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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服务休闲中心 大堂经理获刑罚

http://www.dffy.com 2006-2-22 9:07:51 作者:郭玉祥 许晓莉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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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7日,为招揽顾客,牟取非法利益,以提供场所的方式,10个月内容留卖淫24次的徐某、王某,被江苏省海安县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万元、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徐某、王某于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期间,受海安某休闲中心实际经营人郁某(另案处理)聘用,分别担任该休闲中心的大堂经理、收银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徐某、王某及郁某为招揽顾客,牟取非法利益,以提供场所的方式,容留卖淫女卖淫。其间,徐某负责休闲中心的日常经营管理,招聘卖淫女,为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安排包厢。王某在休闲中心的一楼吧台处负责收款,根据卖淫女所报清单向嫖客收取台费,并将休闲中心的经营所得交给郁某。徐某、王某共容留沈某等10名卖淫女在休闲中心卖淫24次。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王某明知沈某等10人系卖淫女,仍容留她们多次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徐某、王某与郁某系共同犯罪。徐某参与容留他人卖淫的具体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王某负责向嫖客收取台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二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王某犯罪情节以及其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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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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