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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与邪恶的较量

http://www.dffy.com 2006-2-23 21:09:35 作者:古永荣 高德明 来源:东方法眼

    绿  


  ——诏安县检察院侦破杨真荣挪用公款、妨害作证案记实

  2006年春节前,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被告人杨真荣(原诏安县供销联社副主任)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刑期8年。本案中,曾为被告人作伪证的陈某、张某等四人分别被判处6至8个月不等的拘役或有期徒刑,被告人杨某之妻徐某则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这起罕见的、以为单位“创收”之名、大肆翻供、串供,历时一年八个月、经过多次庭审的简单的挪用公款案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神秘的举报

  2003年11月6日凌晨一点多,天空漆黑一片,淅沥沥地下着小雨,透着几丝深秋的凉意,人们正在睡梦中享受黑夜的宁静,可这时诏安县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柯立伟同志宿舍依然亮着灯光,这是他从市院调到基层院的第二个夜晚,刚刚上任,工作千头万绪。十多分钟以前,他刚和检委委员们研究完一起疑难案件,这时他和往常一样伏在灯下写工作日记,带着几分倦意……,忽然,响起了“咚、咚”几声轻轻的敲门声,这是他上任以来第一次有人这么晚敲门,会是谁?他赶忙过去开门,但人已匆匆地消失在黑夜里……,当他正要关门时发现地板上有一封信,信封写着“柯代检察长亲启”,莫非是群众的举报信?果然,一张纸上写着歪歪斜斜一段字:“2001年至2003年间,县供销联社副主任兼县农资协调办主任杨真荣挪用公款近20万元……。”落款“诏正”。柯代检察长深深地被这封神秘的举报信所感动,凌晨举报,这种精神难能可贵啊!这既反映了群众对贪官的深恶痛绝,也反映了群众对检察机关反贪事业寄予厚望!他断然地在举报信上批注:请反贪局迅速派精干力量初查,一个月内向我汇报,不得有误!

  惊弓之鸟厦门造假帐

  2003年11月7日晚上12点多,在厦门集美区,两个神色慌张的陌生人,象幽灵似的在大街小巷四处游荡,寻找入住地点,其中一个剃平头的年青人想找一家高档宾馆或酒楼好好享受一番,而另一戴眼镜的中年男子坚持要找一个随便一点的不用登记身份证的招待所住下,以防暴露自己的身份。经过几经折腾,中年男子只好妥协,最后两人在较高档的酒楼——春玲酒家登记入住,这已是深夜3点多了。然而,这两人入住的房间通霄达旦灯火通明,正在紧张地忙禄着……

  原来,戴眼镜的中年男子正是时任诏安县供销联社副主任杨真荣。1995年2月,为了整顿诏安的农资市场流通秩序,规范化肥、农药市场,诏安县政府成立了由一位副县长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协调办”)。1999年3月,县政府在充实调整协调领导小组成员时,任命杨某兼任该协调办主任。

  剃平头的年青人是诏安县供销联社业务科副科长兼协调办成员 、出纳王松。

  协调办成立后,负责发放经营农药、化肥许可证等工作,并在发证的同时向每个农资网点的个体工商户收取2000元至3000元的保证金。2000年农资市场放开,县农业局成立农业执法大队,负责规范农资市场,协调办作为临时机构已不再行使其职能。于是,广大个体工商户纷纷要求退还被收取的保证金。但仍有一部份的工商户要求杨真荣退还保证金时,杨称:“现在没款”敷衍了之。

  那么,还有近20万元保证金到底哪去了?

  11月6日上午,反贪局曾局长接受任务后,即指派富有办案经验的杨副局长带领精干力量对神秘的举报线索展开初查。

  办案人员在协调办门口出现,着实让杨真荣出了一身冷汗,他想:这下可能要栽了。一阵心虚后,作为会计专业毕业并有从事多年会计工作经验的杨某很快就镇定了下来,心想:做帐难不倒我,造假帐更是难不倒我!

  停薪留职在外的王松接到杨某的“指示”,即刻从北京“飞到”集美。

  入住春玲酒家后,两人并没有真正的休息,而是在紧张地造起假帐来……

  他首先指使王某伪造一张以为单位创收为名将公款17万元借给他人使用的报告,由自己签上“经协调小组研究,原则同意。”并伪造协调小组的会议记录,然后对帐目进行技术处理。并附上由其事先指使亲戚朋友沈思、杨妹、陈真、王玲、徐光等人出具的虚假借条,就这样,打着为单位创收的招牌,把17万元公款“合法”地用于“投资”了。

  庭审中风云变幻

  杨某造完假帐后,叮嘱各“借款人”:如果检察人员来调查,你们要说是跟农协办借的款。以此“订立”伪证同盟,来对抗检察机关的侦查。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杨、王两人的“精明”最终逃不过办案人员的火眼金睛。办案人员分兵三路,一路采取“外围包抄”的方式,逐个对农资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掌握全县农资个体户中未退还保证金的数额的第一手资料;另一路直接到协调办查帐;第三路了解协调小组成员及各借款人。

  协调小组成员证实,从没有研究过将收取的保证金用于搞创收;借款人王某、黄某、陈某等证实,有借款,是向杨某私人借的,没提过利息的事。杨、王二人在事实面前终于承认私自将公款17万元借给他人使用的事实。至此,“搞创收”的闹剧暂时划上一个句号。杨、王二人于11月13日被诏安县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6日被逮捕。2004年3月4日,被告人杨某、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分别被诏安县法院一审判处五年六个月和五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3日印发关于《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纪要》对有关挪用公款罪作如下规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两被告人打听到《纪要》的内容,以为翻案的时机来了,于是在上诉的时限内均提起上诉,并策划了一场无罪开脱的闹剧。

  在二审审理中,杨、王翻供称:虽然将17万元借出去是没有经过协调小组同意,但有经过协调办的正规手续,有经办人(王某)的报告,有领导的审批签字(杨某),有规定单位利息的收入,且借款期限均未到故无法将款项收回,这纯粹是为了单位的利益,不违法。“借款人”徐光、陈真、张思、杨妹七人推翻原来的证词称:自己是向协调办借的公款,准备要向该办上交利息,本金因还款期限未到故还欠着。辩护人根据《纪要》,以被告人为单位谋利将公款外借为由为被告作无罪辩护。

  二审法院也根据《纪要》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案由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争议,作为疑难案件,迟迟不敢宣判。二审和一审的个别法官意见称此案的两被告应判无罪。若宣判两被告无罪,意味着诏安县检察院办了错案,这可是柯检察长来诏安任职以来亲自指挥督办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啊!这将带来刑事赔偿、为被告恢复名誉等法律后果,更重要的是,将影响检察机关的声誉,这种负面影响不堪设想,况且也对不起那“神秘”的举报人。于是,2004年10月15日检察院断然决定向法院提出申请延期审理退回补充侦查的意见,法院准许。

  火眼金睛识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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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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