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物价局认证价格含水分 |
|
| http://www.dffy.com 2006-3-7 11:55:53 作者:羽馨 学礼 来源:江苏法制报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买房所交的房款已经包括了地下车库,本以为这下可以不必担心车子的停放问题了,没想到应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地下车库却被开发商以高价分割出售。气愤不已的业主们随即向物价局反映,可是物价局的答复反而为开发商的做法架起了保护伞。无奈,圣·欧庭小区业主祁某向南京白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第三人某开发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诉称,他和其他业主向某物价局反映小区开发商将业主共有的地下车库分割出售一事。2005年6月24日,该物价局作出价格举报办理结果报告,确认第三人开发的该小区地下车库的面积没有打入房价成本,可以按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批准的有关销售许可证执行。第三人依据此答复,出售地下车库。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遂要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举报办理结果报告。 被告辩称,原告不是被告的行政相对人,被告所做的举报办理结果报告对原告未设定任何权利和义务,并且该结果是应该小区业主的举报所作的答复,实质内容是对被告以往审批该商品房价格的行为所作的说明,并不是重新审批,也未对原告及第三人设定新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被告作出的价格举报办理结果不具有可诉性。 第三人开发公司称,圣·欧庭小区地下车库面积没有打入房价成本,已取得了销售许可证。因此,他们销售是合法有据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所做的价格举报办理结果是针对原告等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并对原告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产生了直接的法律后果,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002年7月,被告对该商品房价格进行了定价,并依据2002年7月的此定价行为作出价格举报办理结果报告,确认该小区地下车库的面积没有打入房价成本,因此,被告应当提供2002年7月定价行为中成本构成部分的证据。但被告提供的证据表明其并未对该商品房的成本进行全面的审核,因此其所提供的价格认证书不足以证明地下车库面积未打入房价成本。此外,该价格认证书系2002年6月22日作出的,却引用了2002年12月11日公布的宁价房[2002>397号文件作为认证依据。 昨日,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撤销被告2005年6月24日作出的价格举报办理结果报告。
查看羽馨 学礼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价格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徐融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