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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厂共用一大门 一厂要开一厂要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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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3-12 15:26:34 作者:丁培培 谢泽培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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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各地企业改制正如火如荼的进行,原先的一个企业可能经改制分成若干个企业,数企业共用一大门的现象屡见不鲜,若各方友好协商,合理利用大门,矛盾就可以避免,反之,则可能会引发一场诉讼。2006年3月3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共用大门所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
两原告韦某、徐某的生产区域原为某国营厂生产区,一直设有大门。1998年4-5月,国营厂实行改制,常某竞得国营厂的一个车间,后常某将资产全部转让给了原告韦某,原告徐某也竞得国营厂的一个车间,该国营厂的其余资产转让给了于某,于某受让后成立了一个有限公司,三方共同使用大门及大门南侧的通道。1999年,因国道拓宽的需要,有限公司将原来的仓库、围墙和大门进行了南移,并将大门改为电动门,同时安排门卫值班,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对通道的使用情况未作变动。2005年间,因原告韦某、徐某的协作单位和为其运送货物的人员,向有限公司的门卫人员询问两原告是否在厂时,门卫未作了解,即认为两原告不在厂内,导致原告协作单位和为其运货物的人员未进厂。同年6月底,有限公司职工为待遇问题关闭了大门,致两原告无法将原料和产品从电动门出入。于是,两原告在其协作单位和为其运货物的人员未与其电话确认的情况下,认为被告设置的电动门对其构成妨碍,遂诉至法院要求有限公司一直开着大门或者将大门拆除。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有限公司对于其工作人员不负责的答复,应给予批评教育,以免相互间产生误会。被告的电动门是在原有大门上作的改进,系长期形成,且该电动门的存在对原、被告的安全保卫工作起到重要的作用。拆除电动门或电动门一直开着,不符合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形成安全隐患。故两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电动门的理由不能成立,但被告必须确保两原告正常通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有限公司不得阻碍两原告及其工作人员和业务通过电动门和公用通道,驳回两原告要求被告有限公司拆除电动门或电动门一直开启的诉讼请求。
评析:两原告从相邻关系的角度行使请求权,该请求能否支持?
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以及处理民事纠纷的价值取向进行评判。
⒈两原告所购买原国营厂的资产处于在争议的大门内,两原告在竞买时未就大门的存在提出异议,1999年国道拓宽,有限公司将原来的大门南移,并将大门改为电动门,安排门卫值班,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两原告也未提出异议,三方在很长时间共用大门,所以发生纠纷之前,该大门的存在为两原告所认可,实际上大门也一直在为两原告服务;
⒉该大门已存在多年,相邻三厂的生产、通行早已因此而有所改变,彼此亦已适应这既成的事实,如果将大门永远开着或者予以拆除,将会对相邻一方的生产造成不便,且双方因故已生芥蒂,开大门、拆大门都有可能造成双方不安状态的加剧,不利于双方矛盾的平息。因此,从有利于相邻关系的协调及矛盾的平息角度看,对两原告要求将大门永远开着或者将大门拆除的请求不能予以支持,只能判决有限公司不得阻碍两原告及其工作人员、相关业务单位人员、车辆通过电动门和公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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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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