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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三轮车坠入河中 无偿载客车主赔偿

http://www.dffy.com 2006-3-14 20:40:36 作者:马茸 滕自强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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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是无偿载客,但责任同样重大。一辆不应载客的货运电瓶三轮车无偿载客,途中坠河致乘客死亡,死者家属与电瓶三轮车主许某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2006年3月1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偿载客的货动电瓶三轮车主许某赔偿死者王某的家属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2005年11月26日上午,王某乘坐许某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到别人家吃午饭,吃饭时王某饮了酒。饭后,王某又无偿乘坐许某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回家。当日14时30分左右,当电瓶三轮车行驶至某镇一桥上由东向西行驶时,许某所驾电瓶三轮车从该桥南侧坠入河中,致王某溺水死亡。2005年12月17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无法查证交通事故的事实。另经查明,许某驾驶电瓶三轮车经常从此桥通行,事发当日天气晴朗,视线良好。许某所驾电瓶三轮车已领取非机动车营运牌和搬运装卸行业作业证,并向交通部门交纳了有关费用。但许某未取得驾驶证,其驾驶的电瓶三轮车也未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交警部门为此对许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许某虽然领取了营运证和装卸作业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规定,电瓶三轮车不属于非机动车。按许某领取的营运证核定的经营范围该车只能用于零散货运,不能用于载客。许某经常驾驶电瓶三轮车从该桥通行,应当熟悉该桥的情况。许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电瓶三轮车,如果谨慎驾驶、下车推行,完全能够避免此事故的发生,因其未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致交通事故发生,许某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王某饮酒后乘坐非载客的货运车辆,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适当的责任,且许某系无偿带客。王某的死亡,给其家属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害情节和后果以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许某应酌情赔偿王某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许某赔偿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七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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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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