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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违约绊了脚

http://www.dffy.com 2006-4-4 9:42:14 作者:郭玉祥 戎益华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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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6月12日,海安某商厦清理小组为转让商厦营业楼而发布资产出让公告,载明对标的物按现状出让,出让底价为人民币700万元。参与竞买本资产者,必须引进外资200万美元,可在海安县境内注册一家外资企业,也可对现已注册外资企业增资,注册资本金可分两期到账,2005年6月25日前、11月底前各到账100万美元,第一期100万美元到账后取得县招商办确认验资报告和资产出让人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参加报名。报名者凭注册外资到账,验资报告及个人身份证或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书报名,缴纳报名费,领取招标文件,并缴纳竞买定金人民币20万元。报名截止时间为2005年6月25日下午4时。在报名有效期内,如2人以上报名,则进行公开竞价,出价高者为资产受让人。如只有1人报名,则按出让底价受让。
              报名效力惹争端
  2005年6月25日下午2时许,陆某到报名地点提交了引进外资100万美元的资料,拟报名参加商厦营业楼的竞买活动。在报名截止的当日下午4时前,商厦清理小组为陆某办理了报名手续,并收取了报名费、竞买定金。商厦清理小组的工作人员应陆某的要求,出具了收到报名资料的清单一份。
  此后,陆某以另一报名者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内仅填写了报名表,未提交其他报名资料,所引外资未取得招商办的书面确认为由,向商厦清理小组的主管部门海安某局书面声明自己是唯一的合格报名者,并催促该局监督商厦清理小组对两报名者的报名效力作出认定,责令商厦清理小组按出让底价与其签订资产出让协议书。2005年9月12日,商厦清理小组书面通知陆某,确认陆某不符合报名条件。
              出让公告成焦点
  2005年9月23日,陆某以商厦清理小组及海安某局为被告,向海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报名有效,且是报名有效期内唯一合格的报名者。
  海安某局、商厦清理小组共同答辩称:陆某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报名手续,但在报名后的资格审查中却发现陆某既不是资产出让公告规定的投资者,也不是增资者;作为其所引进的外资企业投资虚假,且所引外资并未确认为海安某局的指标。故陆某不具备报名竞买人的资格,请求法院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过程中,关于资产出让公告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报名竞买人的报名是承诺还是要约的问题,原告认为,资产出让公告中规定了报名截止时间、资产出让底价、如只有一人报名则按出让底价受让等内容,表明了该公告经受要约人承诺后对资产出让人具有拘束力,且不可撤销,因而该公告的性质是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原告依据公告办理报名手续的行为属于承诺。因原告属于唯一有效报名者,故被告应按照出让底价与原告签订资产出让合同。被告则认为,法律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本案资产出让公告中并没有明确标的物的价格,因而不是要约。即便是要约,原告因所引外资指标是附条件地确认给被告海安某局,并未按公告规定的要求进行承诺,因而不具备承诺的条件。
              合同条款止纷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公告中关于竞买对象和报名条件的内容为要约邀请。商厦清理小组主管部门海安某局根据公告内容曾经确认陆某具有报名资格,这表明其已对陆某就公告发出的要约作出承诺。竞买对象与资产出让人就报名设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如何竞价、如何签约、违约责任以及资产出让协议书的主要条款等内容,该法律行为具有预约合同性质,它的成立和生效使当事人负有将来按预约合同确定的条件进行资产竞价的义务,并负有在条件成就时订立具有本约性质的资产出让协议书的义务等。
  商贸清理小组已对陆某就报名所发出的要约当即以行为作出承诺,双方就此订立的预约合同已成立。公告载明,在注册外资未按时足额到账的情况下,视为单方违约,已订立的资产出让协议书自行解除,出让人另行处分该标的物。陆某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是否引进了外资并未确定,引进外资100万美元是否按期足额到账并未确定。据此,判决驳回了陆某要求确认其报名有效,且是报名有效期内唯一合格报名者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涉案公告中关于竞买对象和报名条件的内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为要约邀请。一般而言,在要约邀请发出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本案中,因商厦清理小组主管部门海安某局对陆某就公告发出的要约作出承诺,公告中关于报名条件的要约邀请已对商厦清理小组和报名者具有拘束力,它事关表意人、相对人的利益,该要约邀请不能擅自撤回。
  公告载明,在注册外资未按时足额到账的情况下,视为单方违约,已订立的资产出让协议书自行解除,出让人另行处分该标的物。此条款实际赋予了资产出让人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陆某的报名行为是对该条款的确认。但海安某局在实际审查中发现,陆某引进的外资投资者不明,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已到账的外资又大幅度减少。海安某局有权据此解除与陆某订立的报名预约合同,确认陆某的报名资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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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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