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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承包地不能被白白夺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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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4-4 9:42:55 作者:刘春华 郑菊 张玉忠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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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汉全家在一片荒芜的塌陷地上垦荒两年,终于耕耘出一片良田,并与村委会签订了期限为28年的承包合同,过了几年丰衣足食的好日子。谁知好景不长,江苏取消农业税后,李老汉的十几亩土地顿时成了一些无地、少地的村民眼红的对象:同样是村民,凭啥给他这么多土地?迫于村民压力,2005年4月,村委会强行将李老汉的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给其他村民耕种。而就在2005年1月14日至3月28日,李老汉才购买了棉花种子、化肥、农药等材料,共计价款5547元,准备播种,盼着一个丰收年。眼看多年的付出被强行瓜分,李老汉欲哭无泪,多次与村委会协商无果,终于走向法庭,维护自己的权益。 辛勤垦荒,不毛之地成为良田 1999年元月,李老汉看到本村某村水泥厂北采煤塌陷地的一大片荒滩洼地无人过问,觉得荒了实在可惜了,就带领两个儿子开始了垦荒。拔草、锄地、松地、施肥、撒药,田间经常可以见到李老汉及家人一板车一板车拉肥、一趟趟往返的身影,经过整治,13.2亩土地逐渐有了规模,成了良田,收获由少到多,李老汉全家笑开了花,邻里村民们也又嫉又羡地赞他几句:“李老汉,你可拣到宝了!”就这样,在村委会及村民的默认下,李老汉耕种了近三年。 2002年3月,李老汉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协议书,村委会将13.2亩土地(自费开发荒地)发包给李老汉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28年;乙方承担生产经营费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交纳承包金。协议签订后,李老汉放了心,甩开膀子大干起来。他在承包土地上种植棉花,并在承包地周围栽种速成杨树386棵,杨树郁郁葱葱,更让他的承包地俨然成了一座天然的“农场”,2001年6月至2004年11月,李老汉按时交纳承包金及农业税计1285.6元。 不料,2005年初农业税取消并对个别地区实行农业补贴后,该村一些无地、少地的村民看着李老汉的十几亩土地眼红了,频频到村委会要求重新发包,给村委会造成了很大的压力。2005年4月,村委会强行将李老汉所承包的土地收回,李老汉数次到村委会请求返还土地,村委会仍将土地重新发包给了其他村民耕种。 庭审辩论,村委会称“承包合同无效” 2005年6月16日,李老汉将村委会诉至徐州市贾汪区法院。李老汉认为,被告村委会擅自将原告承包土地收回发包给其他村民耕种,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和《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给原告造成很大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经营权,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1611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某村委会辩称:原告未按承包合同规定交纳承包金,已构成违约,故被告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被告向原告发包土地没有征得村民同意,也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在原告同意解除承包合同的情况下,村委会已对原告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等进行了一定补偿。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老汉申请委托徐州市贾汪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所栽杨树成材价值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论为单株成材价格为185元。 法庭判决,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 贾汪区法院通过对双方提供证据、庭审的综合分析,认为承包合同有效。该土地承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时,虽然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但事后双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耕种两年来大部分村民对此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不能认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且原告承包的土地系其自费开发的荒地,付出了大量的劳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规定,被告认为其与原告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法院不予采纳。被告认为原告未按承包合同规定交纳承包金,构成违约,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原告按时交纳承包金,不存在未按时交纳承包金现象。 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被告村委会在约定的承包期间内收回原告承包土地,显然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承包协议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已将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给其他多户村民耕种,事实上双方已无法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协议,且原告在庭审中明确放弃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要求,故原被告于2002年3月15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终止履行。 关于原告的经济损失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的经济损失具体应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对于实际损失,一是原告用于改善土地的前期劳务投入,可按1999年至2001年农村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即原告李某与其儿子等三人改善土地的劳务投入应为29241元;二是原告承包期内栽种的杨树因被告收回承包地而造成损失,根据徐州市贾汪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单株杨树成材价格鉴定结论可认定原告所栽杨树价值为71410元;三是原告于2005年3月收回土地前已购买种子、农药、化肥等材料,后无法使用而造成损失为5547元;四是原告在承包地被村委会收回后,多次找上级部门反映所花车旅费用,因其提供的车旅费票据多为出租车定额发票,显属过高,但可酌情考虑车旅费用为300元。对于可得利益损失,考虑到农业承包合同不同于一般民商事合同,综合被告的过错,可按原告种植13.2亩棉花一年的收益来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根据证人证言和统计部门编制的统计年鉴材料,以每亩产值960元为标准,扣除中间消耗后可计算出原告种植13.2亩棉花年收益为7223元。故判处被告某村委会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13721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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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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