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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超市强行搜身被判赔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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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4-6 14:26:38 作者:王松林 孔令宏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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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5日,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对该市首例顾客遭超市搜身赔偿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某超市(扬州)有限公司赔偿顾客陆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原告陆某诉称,2005年10月31日下午5时许,其与妻子在扬州某超市购物,缴款盖章后,走到安检门前,安检门突然发出叫声,这时超市保安立即上来抓住其衣领,在众目睽睽之下将其强行拉回,声称其盗窃超市货物,并搜查了所购全部物品。后经核对,由于其购买的棉毛衫在付款后未能清磁因而导致安检门发出警报,但超市员工仍欲动手打人。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导致其名誉受损,精神受到打击,严重伤害了身心健康,故要求超市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被告某超市(扬州)有限公司辩称,超市工作人员未将物品清磁,保安仅要求其停留配合检查,并未称其盗窃,更没有殴打人,在事情原委清楚后保安当场就向陆某鞠躬赔礼道歉,并向其赠送了三只茶杯。第二天超市有关管理人员亦登门道歉并赠送礼品,故其要求的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已经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证人不同的语言表达均能反映被告单位保安在安检门发出警报后,未采取合适的方式和态度对原告进行检查,检查地点在超市的安检门口,该行为势必造成一定的影响,足以导致旁观者对原告品行的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被告单位保安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鉴于上述侵权行为实际影响范围有一定局限性,且行为人及被告单位其他工作人员也当场向原告致歉,故对原告要求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所造成的后果及扬州市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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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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