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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诉状走了人 开庭传票被退回

http://www.dffy.com 2006-4-6 14:27:23 作者:曹士平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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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堰市的于先生本想通过诉讼追回劳动报酬,但因自己不懂法律规定,不仅分文未能讨回,还白搭了一千多元诉讼费。近日,姜堰法院以于先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由,裁定原告于先生按自动撤诉处理。
  于先生因包工头丁某欠其劳动报酬追要未果,遂请人写了诉状于2006年3月10日将丁某告上法庭。于先生本以为向法院交了诉讼费便万事大吉,立案后便带着妻子外出打工。姜堰法院受理后,即按于先生起诉状上所载明的通信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但过了一段时间,邮件又被原封不动地退回了法院,邮政部门在改退条上注明“多次上门投寄,收件人家中无人,关门落锁”。由于于先生在诉状上没有留下其他联系方法,法院承办法官为了慎重起见,通过114查询了其住宅电话号码,但经数次联系均因无人接听而未果。3月31日上午传票规定的开庭时间届至,被告丁某与其委托律师准时到庭,原告于先生因自身原因未接到传票而没有到庭,姜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视为传票已送达原告于先生,遂依法当庭作出裁定如下: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
   [点评]
  新时期下人民法院除了“执行难”,还存在一个“送达难”。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破解这一难题,在经过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2004年9月17日公布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送达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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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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