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治新闻 >> 司法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限行”新规遭遇违约之诉

http://www.dffy.com 2006-4-13 9:50:55 作者:李海明 曹亚峰 来源:江苏法制报

    绿  


        事件回顾:出租车超限行驶被罚千元
  3月2日,苏州强生出租车公司驾驶员高炳元到公司更换座套时,被告知需缴纳“超里程罚款”1143元。根据公司新规定,驾驶员每月行驶里程不得超过1.5万公里,每超过1公里,罚款1元,而他2月行驶里程数超出了上限1143公里。高炳元对此不服,一直拒交罚款。双方交涉无果后,车队长将其车钥匙拔走,并派安全员在方向盘和刹车板处上了锁。在遭到公司“禁驾”后,生活无着的高炳元于3月13日将公司告上了苏州工业园区法院。
  2005年4月1日,高炳元和强生公司签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租用半辆(与另一司机合租)桑塔纳3000型出租车,租赁经营期限至2009年6月30日止。面对“罚单”,高炳元无法接受,他认为合同中并没有这一条,公司无权单方变更合同。因此,在诉状中,他除了要求解除合同,还请求法院判令公司退还押金1.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同时返还3月份租金及费用。
        各执一词:是“霸王条款”还是“安全新规”?
  2005年12月1日,强生公司出台《关于控制车辆每月行驶公里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对每月行驶公里超过15000公里的车辆实行超出部分收取1元/公里的办法。”对驾驶员每月最高行驶里程设限,这在省内出租车公司中尚属首例。
  高炳元认为,先前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并没有对行车上限进行约定,公司中途单方变更合同,纯属“霸王条款”,“公司的目的是减少车辆损耗,如果真替驾驶员考虑,不如降低每月的‘份子钱’。”
  “新规是为了安全。”强生公司总经理蔡士全表示,规定是从去年12月追加实施的,是针对管理过程中个别驾驶员疲劳驾驶现象而出台的,而且设定这个上限是有现实依据的。
  他说,这一举措得到了苏州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的赞同。司机疲劳驾驶有可能引发车祸、危害公众安全,去年就曾发生了两起伤亡交通事故。一般来说,司机交了租金就会尽量获益,甚至忽视安全,因此,单靠他们的自觉行为,很难管住疲劳驾驶。
        法庭交锋:强生公司“限行”处罚是否构成违约?
  4月12日上午,这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在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公开开庭。当地很多新闻媒体和出租车司机旁听了庭审。
  庭审中,围绕强生公司依据其出台的限行规定进行处罚,在承包合同的履行中是否构成违约,双方展开了多轮激烈的辩论。
  高炳元的代理律师说,强生公司一直以“安全”为由,为其“罚款”进行辩解,并称此举是为了杜绝疲劳驾驶。实际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就“疲劳驾驶”已作出了权威科学并具有量化特征的说明与解释,强生公司规定日平均行车超过500公里就是疲劳驾驶,这一说法于法无据。
  他说,即使驾驶员违反法定要求而疲劳驾驶,也应由法定的授权机关作出处理,被告作为企业无权罚款。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公司提供车辆交付承包人营运,现被告以原告不缴纳罚款的理由将车暂扣,使原告失去经济来源,被告的违约是显而易见的。
  强生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根据劳动法,劳动者工作时间每天为8小时,每月最长不超过211个小时。而据统计,原告2月份每天行驶约540公里,工作时间达323小时,大大超出了法定最长劳动时间。苏州市出租车行业每月行驶平均数为12750公里,强生公司依据此基数,并结合多方面因素,放宽到超出15000公里才处罚,完全是为公共安全和驾驶员的身心健康考虑,因此,被告的管理办法并没有变更承包合同,设定“最高行驶里程设限”是管理需要,不属违约。
        观点碰撞:限最高里程就能确保安全吗?
  事件发生以来,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有业内人士说此案将引发人们对出租车行业诸多积习的深刻反思。
  虽然对于每月行车多少才算安全各方说法不一,但实际上,安全对司机、乘坐者及行人等来说,确实是最重要的。记者在庭后采访了相关人员和旁听者。
  强生公司办公室主任胡斌说,如果在市区“兜生意”,司机工作20小时以上才能达到500公里,除去吃三顿饭、上厕所等,算3小时,也要干到17个小时。长时间疲劳驾驶,意味着司机违章风险和事故风险都大大增加了,一旦出事,对各方利益都有损害。他说,强生公司在上海没有限制运营里程,而是限时运营,规定司机凌晨2点到5点之间不准上路,客户紧急用车由公司统一调度。几年下来,没有一个司机违反规定。在法国巴黎,政府也明文规定出租车司机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11个小时。
  一位旁听司机认为,出租车司机是“弱者”,每天工作十分辛苦,营运的成本还很高,不应该再设限罚钱,谁会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他反问道:“设定最高里程就能确保安全吗?”
  另一位苏州市民王先生则说,“我因为工作关系,常常深夜打车回家,看到司机呵欠连天,觉得十分不安全,因为上了出租车,我们就把安全交给司机了。”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在征得原、被告同意的基础上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法庭决定暂时休庭,择日作出判决。


  查看李海明 曹亚峰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交通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徐融

相关文章

 

·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 驾驶员获刑三年半 (2008-8-4 15:53:58)
· 查螺队员车祸死亡 乡卫生院承担赔偿 (2008)衢中民一终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 (2008-7-28 10:27:16)
· 自行车与电动车相撞 货车再撞致人死亡 (2008-7-12 15:02:48)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8)石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2008-7-1 10:00:30)
· 死者在调解书上签下“无名氏” ? (2008-6-30 18:02:05)
· “挂靠车”肇事:已注销企业为何担责? (2008-6-16 19:10:07)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2008-6-13 18:36:45)
· 连环购车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由实际购买人承担责任 (2008-5-29 14:50:09)


上一篇:港澳游高价买假货 想退货损失得自担? (2006-4-13 9:49:03)
下一篇:苏北“血吸虫病”诉讼第一案 (2006-4-18 20:57:57)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