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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亩麦子被烧 报警者被推定为引火人

http://www.dffy.com 2006-4-18 21:05:32 作者:新权 甲乙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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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7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泗洪县太平镇农民王东与华学等七个被上诉人的麦地着火有关,应承担赔偿责任,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王东赔偿华学等七个原告麦地着火经济损失8092.50元,驳回王东上诉。

  2005年5月26日上午,泗洪县太平镇农民王东,男,69岁,到自家承包田收割地头小麦,以方便收割机进场收割。他首先在地北端收割,然后经其长子王进的麦茬地(王进麦田紧邻王东麦田西侧)来到地南端继续收割,约半小时后,王东发现其儿子王进麦地中央起火,王东立即从通往太平中学的道路绕路跑回村庄,而不是抄近路直接回村庄。王东回村后遇到同村农民华勤,即告知华勤麦地失火,并与他一起赶回麦地参与救火。因风助火势,烧的很快,待明火被拍灭时,已烧毁处于王进麦田下风成熟待收割的小麦24.90亩(王东儿子王进被烧麦田没有计算在内),其中同村农民华林2.98亩、华学3.02亩、王贵5.79亩、陈武5.23亩、华山3.00亩、王明4.02亩、王升0.86亩。

  事发后,因索赔无果,华学等七名原告将王东告到泗洪县人民法院,诉称:麦田失火时因只有王东一人在场,且王东有抽烟习惯,推定火是王东抽烟不慎引起的。要求王东按每亩500斤、每斤0.65元标准赔偿经济损失8092.50元。王东辩称,火不是自己引起的,不应赔偿损失。

  泗洪县法院一审后认为,原告已经举证证明被告王东有抽烟的习惯,且麦地起火时仅其一人在现场;被告王东亦承认麦地起火时没有其他人在场,着火点周围就其一个人在收割小麦。因此要求原告举证证明王东有点火或其他引发火灾的行为超出了原告的举证能力范围,有失公平原则。在着火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只有王东经过着火点,起火后其绕远路跑回村庄再返回去救火亦不符合常理;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可以排除火灾是麦草自燃所致。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本案应由王东举证证明其没有点火或其他引发火灾的行为,现其未能就此举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同时查明,泗洪县统计局公布,2004年度太平镇小麦亩产690斤,单价0.715元/斤。现原告的经济损失参照泗洪县统计局2004年度的统计数据计算,以低于该数据的亩产500斤、每斤0.65元计算经济损失,应予以支持。故判决:王东赔偿华学等七原告经济损失8092.50元。

  一审宣判后,王东不服,上诉到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没有放火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损失8092.5元无计算依据。请求改判。

  宿迁中院二审后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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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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