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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为流浪汉死亡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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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4-20 10:11:18 作者:李海明 丁晓头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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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无名流浪汉遇车祸身亡,谁来主张其人身损害赔偿?这一国内尚无先例的事件填补了我省交警事故处理、检方支持起诉、法院案件审理等多方面的空白。在检方支持下,一行政机关走上原告席。 两名流浪汉相继遭车祸身亡 2004年12月4日晚,高淳县李某酒后驾驶客车,将躺在机动车道上的一男性当场碾压致死。2005年4月2日晚,王某驾驶一辆三轮运输车,在高淳境内将一男子撞跌至机动车道内,被迎面驶来的小客车当场压死。经高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这两起事故肇事司机均负有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部门核查,无法确认两具尸体的身份,只能基本认定这是两名外来流浪汉。于是,高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在报纸刊登认尸启事,但在规定期限内一直无人认领。 检察建议“撬动”维权空地 尽管受害者系流浪汉,身份未明,但其生命健康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由谁来主张其人身损害赔偿呢? 高淳交警部门此前从未遇到过类似案件,上网查询,也无先例。 对于现行社会救济体系暴露出的这一盲点,高淳县检察院民行检察科及时介入此案。他们在认真研究了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后认为,民政部门作为承担救助职责的职能部门,提起无名流浪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符合法律、法规的立法本义。为此,高淳检察院于今年3月8日两次向县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民政部门提起对两名未知名流浪汉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3月24日,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高淳县民政局将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多名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两起事故的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万余元。 民政局能否当原告成争议焦点 4月19日,高淳民政局就上文第一起事故中的受害者提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在高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民政局要求肇事司机李某及其所在的出租汽车公司、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18.3万余元。 庭审中,关于民政局能否作为原告为两个无名流浪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原被告双方争议很大。 原告方认为,民政部门承担着大量的救助工作,这一点法律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对于流浪人员的救助不仅包括提供食物等,还应包括司法救济等。 被告方认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因侵权行为直接遭受损失的受害人或其被抚养人、近亲属,民政局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是基于人身损害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而本案的原告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受害人不存在亲属关系。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双方意见分歧仍然相左。由于案件争议太大,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案件背后的意义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此案的意义不在于民政局能否胜诉,而是该案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由于对无名流浪汉车祸身亡的法律救济制度,目前国内立法尚属空白,社会各界对此看法颇有不同。 有的认为,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民政局在未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以原告身份出庭有违依法行政原则,也不符合有限政府理论。 有的认为,如果没有任何部门为无名死者主张赔偿,那么人的生命权将无法得到尊重和体现。作为负有赔偿义务的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则有不当得利之嫌。 还有的在肯定民政局的原告身份后,对获得赔偿款如何进行管理表示担心。他们认为民政局如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似乎与其社会救助的职能有所背离,难避坐收渔利之嫌。 记者认为,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过程中,新生事物不断出现,而在一定层面上又没有具体规定、具体做法可循,这还得有赖于有关部门在充分领会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的本意下进行探索和研究,以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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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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