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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聪明”厂长造假证据请人告自己 忽悠法院四次错判获刑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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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4-21 14:41:52 作者:艾妩 江南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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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市一家企业的副厂长,为了达到攫取他人赔款的目的,竟然伪造虚假合同、赔偿协议书、收条等证据,指使他人状告自己,后又指使员工作虚假证词,结果导致两级法院四次错误裁判。然而,纸永远是包不住火的,法律岂能随意亵渎,玩弄法律者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日前,扬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谭同生有期徒刑五年。
要债人拖坏机器 副厂长变相索赔
事情还要从几年前说起。2002年1月30日,江都市做生意的小老板史光发又一次来到江都市康乐纸杯厂,向经营该厂的副厂长谭同生索债。史光发来之前早就想好了,如果这次能够顺利地要到钱自然皆大欢喜,如果还是像前几回一样一无所获,那么只有拖扣谭同生厂里的机器来抵债了。
果然不出史光发所料,谭同生依然是一副要债没门的口气,敷衍了几句,就不再搭理史光发了。这年头还真是欠债的狠过要债的,史光发气得大声地喊道:“既然你不仁,就别怪我不义了!”说完手一挥,一起来的几个兄弟就动手把厂里的纸杯机、餐盒机等机器往带来的车上搬。谭同生见势不妙,连忙指派一批工人过来夺回机器。就这么七手八脚你争我抢的,虽然机器没被拖走,但毕竟损坏了一部分,从来只赚便宜不吃亏的谭同生哪里肯善罢甘休。他想到要到法院告史光发,但又觉得只索赔修机器这么一点小钱太便宜史光发了。他眼珠转了几转,一条连环计在大脑中形成了。先前曾经因犯诈骗罪、重婚罪蹲过十年大牢的谭同生,不仅没有接受教训有所收敛,这次居然胆大妄为到要去欺骗法院了。
指使他人告自己 蒙骗法院获成功
2002年2月,谭同生与在山西工作的江都人王金宝取得联系,提出签订一个虚假工业品买卖合同,以便向损坏其机器的史光发索赔,事成后给王金宝分成。王金宝一方面碍于面子,另一方面又受到分成的诱惑,考虑了一下很快就答应了。
随后,谭同生发了一份虚假工业品买卖合同传真件给王金宝,王金宝根据他的要求在上面签了字。
2003年春节前,王金宝从山西回到江都老家过年,谭同生觉得先前的传真件还不够“真实”,又找到王金宝,补签了签署日期为2002年1月15日的虚假工业品买卖合同和虚假赔偿协议书各一份,签订合同和协议时没有其他人在场。
紧接着,谭同生亲自帮王金宝写好了起诉状,并附上精心炮制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和赔偿协议书,指使王金宝到江都市法院,以江都市康乐纸杯厂违约为由提起诉讼。
由于这买卖合同和协议书实在造得是天衣无缝,原告虽然告得心虚,但是由于被告假意辩解后又很快认可了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尽管江都市法院尽了审查义务,却看不出丝毫破绽,于是确认了原告的证据,并据此判决江都市康乐纸杯厂给付王金宝赔偿款2.9万元。
谭同生“败诉”了,如愿“败诉”的谭同生好不得意,俨然这天下没有什么他摆不平的事情了。接着,他照计划指使王金宝谎称已收到2.9万元的赔偿款并出具了一张收条,收条上没写日期。谭同生把这张收条交给了康乐纸杯厂的会计陈小美,叫她入账。
同谋人提起再审 假证人走上法庭
2003年上半年,史光发了解到有关谭同生准备对付他的一些蛛丝马迹后,找到王金宝讲明了事情经过,请求他不要助纣为虐,让坏人的阴谋得逞。王金宝由于谭同生只给了他近千元的路费,未履行事先分成承诺,听了史光发的讲述又有些良心发现,遂于2003年6月向江都市法院申请再审,以定案主要证据系伪证为由请求撤销原民事判决。
一看王金宝反了水,谭同生着急了。不过他也有他的办法,再审庭审前,谭同生找到康乐纸杯厂副厂长汪卸甲,要他出庭证明谭同生与王金宝签订合同和赔偿协议时他都在场,这合同和协议是真实的。汪卸甲事实上并不知道这件事的任何情况,但考虑到与谭同生有借款关系怕其日后刁难,就违心答应了。谭同生又喊来会计陈小美,要求她出庭证明王金宝是在她这里拿走的赔偿款,虽然陈小美并没有付钱,只是白白收了张收条入账,但考虑到谭同生是老板,不可不听他的话,只有同意按照谭同生的指使去办了。法律意识淡薄的他们考虑到这又考虑到那,偏偏就没有考虑到作假证是违法的。
在庄严的法庭上,汪卸甲、陈小美两个假证人粉墨登场了,汪卸甲证明签订合同、赔偿协议时他在场,陈小美证明已支付赔偿款给王金宝,致使江都市法院再审维持原先民事判决。王金宝不服江都市法院的再审判决提起上诉,扬州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12月22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恶人依计告假状 胜诉赔款到了手
转眼到了2004年,谭同生觉得经过自己精心的酝酿和操作,他导演的剧目上演得很成功,该进入大结局了,摘取胜利果实的时机成熟了。于是,2004年初,谭同生按部就班地把史光发告上了江都市人民法院。谭同生称史光发带人损坏了江都市康乐纸杯厂机器,造成工厂停产多日,无法履行江都市康乐纸杯厂与王金宝签订的购销合同,致使康乐纸杯厂给付王金宝赔偿款2.9万元,因此,要求史光发承担江都市康乐纸杯厂的违约损失。
2004年1月18日,江都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史光发因欠款纠纷而将江都市康乐纸杯厂的纸杯机、餐盒机损坏,造成江都市康乐纸杯厂与王金宝的合同未能履行,由此判决史光发赔偿江都市康乐纸杯厂因无法履行与王金宝的合同而支付的赔偿款等人民币30156元。
史光发当然不服这个判决,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可惜的是,他缴不起上诉费,又害怕谭同生“本事”太大让他白白损失借来的上诉费。就这样拖拖拉拉,到规定期限均未能缴纳诉讼费。2004年3月11日,扬州市中级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一生效,谭同生马上迫不及待地向江都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都市法院的执行法官非常认真负责,多次找到史光发要求其自觉履行判决,记下了8份执行笔录。2004年8月30日,欲哭无泪的史光发付清了最后一笔“欠款”,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数着骗来的钞票,想到法院和法官都被他玩得团团转,谭同生偷偷地笑出了声。
算来算去算自己 害人者最终害己
输了官司赔了钱的史光发哪里咽得下这口气啊,他一方面苦苦收集证据,一方面一次又一次地向司法机关告发谭同生的伪证罪。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多行不义必自毙。谭同生以为谎言会千年不破,却不知道他其实一直在用谎言为自己的妨害作证罪添加确凿的证据,他是在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啊!
2005年9月30日,谭同生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2006年1月,江都市人民检察院向江都市法院指控谭同生犯妨害作证罪,把谭同生送上了被告席。
江都市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同生故意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假工业品买卖合同、赔偿协议书、收条等证据,并故意指使他人作伪证,导致两级法院错误裁判,造成冤、假、错案,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江都市法院于2006年1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谭同生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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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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