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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鉴定不合法 赔偿责任照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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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5-10 18:56:42 作者:孙兴旺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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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按照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常规,马某向公安的法医鉴定部门申请伤残鉴定,诉讼阶段却因鉴定部门“不合法”遭到了赔偿义务人的拒赔。5月9日,江苏南通港闸法院采纳了公安部门出具的马某属5级伤残的鉴定意见,一审判决被告南通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100000元限额内全额赔偿;被告南通某起重安装公司按责任比例赔偿人民币48745.33元。
2004年11月,马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南通某起重安装公司职工许某驾驶的重型作业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2005年12月,经南通市公安局法医部门鉴定,结论为马某因事故受伤构成5级伤残。
法院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对该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但认为2005全国人大出台了关于司法鉴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内设鉴定部门已无权再对外从事民事鉴定业务,该法律实施后公安部门对马某作出伤残鉴定显然属于违法,原告无权依据该鉴定要求被告赔偿。在法院告知重新鉴定权利时,二被告却明确表示放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部门越权对原告马某的伤残作出鉴定虽形式上缺乏合法性,但经法庭质证被告并未对鉴定结论提出实质性意见,也未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修正,属于诉讼权利的放弃。证据形式合法性上的欠缺并不能影响对证据实质性的判断,另从节约诉讼成本考虑法院采纳了公安部门的鉴定意见,判决二被告依据该鉴定结论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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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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