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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受伤害 离后获赔偿

http://www.dffy.com 2006-5-17 9:22:12 作者:沈坚 张东晓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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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6日,太仓市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已与陈某离婚的史某获得陈某赔偿6000元。
  史某(女)与陈某原系夫妻,但双方感情不和已久。2005年9月5日,陈某拉史某去民政部门离婚,在拖拉过程中,史某的头部撞到柱子上致颅骨骨折。陈某当即将史某送往医院治疗,并为史某支付了医疗费7000余元。史某出院后,双方于同年9月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但当时未涉及对该起损害造成损失的处理事宜。之后双方协商不成,史某于2006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偿误工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陈某的原因造成史某损害,离婚后陈某应当予以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陈某一次性赔偿史某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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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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