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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鉴定戳穿谎言书证

http://www.dffy.com 2006-5-17 9:22:53 作者:魏洪彬 李荣华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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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淮安市检察院对一起被告人当庭翻供、证人当庭翻证的贿赂案件提出抗诉,经省检察院支持抗诉,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查明翻供、翻证事实,依法改判,使被告人受到了应有的惩处,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被告人吴某原系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自2003年春节至2004年9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物计4万余元人民币和800美元。淮安市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以受贿罪提起公诉。在法庭上,被告人吴某推翻自己以前的供述,特别对其中一笔2万元受贿事实辩称是借款,而不是受贿,自己有借据,行贿人也到庭推翻自己原来行贿的证词。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吴某是否完全占有该2万元尚有不确定性,认定为借贷关系,对其他事实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3年。
  淮安市检察院认为行贿人为谋取自己的经济利益,到被告人吴某家谈工程项目,将2万元钱悄悄地隐藏在送给被告人吴某的茶叶盒中,被告人吴某明知行贿人有求于自己,将茶叶盒收下后,发现里面有2万元钱,不仅不予退还和上缴,案发前怕自己被查处,还串通行贿人以借钱名义打了一张借条,以此掩盖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依法提出抗诉。省检察院复核了全部案件事实证据,并对2万元借条进行笔墨书写时间刑事科学鉴定,鉴定证明打借条的时间不是被告人和行贿人所辩称的时间,而是案发前补写的事实后,依法支持抗诉。省高级法院通过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对此事实系借款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认为抗诉机关、支持抗诉机关和二审出庭检察员的抗诉和出庭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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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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