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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炮伤眼谁之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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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5-17 19:04:04 作者:陈璇 秦昌东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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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炮肇事 店主眼球被摘
为了增加些收入,如皋市搬经镇某村的李若萍利用自家座落于村口的便利开了家“若萍商店”。率直、坦诚的若萍不会为了赚取几个利润而与乡邻斤斤计较,也不会昧着良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所以小店虽小,生意还很红火,也吸引了不少邻村的乡亲光顾小店。
2005年11月24日下午,邻村郝剑荣、郝剑宏兄弟为新房 “进宅”买爆竹而来到“若萍商店”。若萍热情地向兄弟俩推介着:“高邮这家 震天雷 和 发财炮 不错……” “响不响?”郝剑宏不放心地问,“不信你就放了试试!”李若萍随手抽出一只“震天雷”递给郝剑荣,他随即将爆竹竖放在门口马路边上准备点火,“不行,不行,这爆竹威力大,上面又是高压线,还是离远些安全”坐在店内的李若萍连忙阻止了他,“要不,就放在你们电瓶车上吧”。郝剑荣遂将爆竹放在自家电瓶三轮车西侧车帮子上,用打火机点燃引线后,就退回店门口。“砰”一声巨响后,爆竹从三轮车上蹦到地上,随即又一声巨响在地面炸开花,地上黄泥四溅。虽说爆竹没串上天,但声势还是有的,郝家兄弟挺满意,转身欲与李若萍结帐。走进店里却发现柜台上也有了爆竹碎片和零星黄泥,老板李若萍却捂着眼睛蹲在地上,血从指缝间滴落下来。随即李若萍被送至如皋市鹏程眼科医院治疗,但左眼因眼球破裂而被摘除。
爆竹没有串上天而是在地上爆炸,这究竟是爆竹本身的原因还是燃放人的原因?“若萍商店”根本没有经营爆竹的许可证,店里销售的爆竹又是从何而来?“震天雷”的爆竹外包装上印制的生产单位是“高邮市送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但这些爆竹却是泰兴市分界镇个体老板吴守信私自生产的,而他并不具备爆竹生产的资质。2005年8月,吴老板送了1000只 “震天雷”爆竹给如皋市搬经镇张丽丽经营的“丽丽商店”(该商店具有爆竹物品销售许可证)。同年11月17日,张丽丽将该批爆竹卖给若萍商店,差价为每只2分钱。
要求赔偿 三方相互推诿
2006年3月29日,李若萍向法院起诉:要求吴守信、张丽丽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90305.59元。
被告张丽丽辩称,自己不是引发事故的花炮燃放者,也不是花炮的经销商,更不是花炮的生产者,事故的发生与自己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故请求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
被告吴守信辩称,“震天雷”的燃放说明中载明:“本品属于高空礼炮,轻拿轻放,选择平坦、广阔、干燥的空地,将礼炮直立平放在地面,四周夹紧,防止燃放时因震动而倾斜或倾倒;点燃引线,人即离开50米以外安全地带观看” ,花炮是易燃易爆品,应当按照此规定燃放。郝剑荣经过李若萍同意燃放的,其燃放方法不对才导致事故,所以应该由他们俩承担责任。自己与李若萍并没有直接关系,故请求驳回原告要求自己赔偿的诉讼请求。
产品缺陷 生产者责难逃
如皋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吴守信无任何批准手续,私自生产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其生产的爆竹在燃放过程中未往上串,缺陷明显。该缺陷爆竹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被告吴守信未能举证证明免责事由的存在,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李若萍作为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其在销售爆竹的过程中,指使他人使用不当的燃放方式,并导致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吴守信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撤回了对郝剑荣的诉讼,故燃放不当的责任也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因被告张丽丽的经营行为而导致产品存在缺陷,故其要求被告张丽丽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据此,2005年5月8日如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吴守信赔偿原告李若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49164.82元。
二、被告吴守信赔偿原告李若萍精神损害抚慰金14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若萍对被告吴守信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李若萍对被告张丽丽的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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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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