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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责主管”挑战司法权威

http://www.dffy.com 2006-5-18 14:42:08 作者:王建才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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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法院判决确认,并已执行一大部分的简单民事案件,居然还有人在想方设法地予以抵制,把两级法院和合法债权人逼进两难境地。按照债权人的说法,在建设法治江苏、促进依法行政的今天,盐城市亭湖区毓龙街道办事处(原亭湖街道办事处)可谓特立独行。
  一年多来,随着案情的变化,记者记录了毓龙街道办对其下属单位立新五金厂几十万元资产不离不弃的追索进程。
  事件起源于立新五金厂的几笔债务,依次为盐城市商业银行100多万元、盐城市成业物资有限公司和盐城市恒联物资有限公司合计30多万元。
          五金厂房地产被反复确认
  2001年1月,五金厂与盐城市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五金厂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商业银行贷款最高额100万元的短期流动资金。
  作为五金厂的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函告商业银行:“五金厂系我处下属处办企业,我处经研究,同意五金厂以位于市区黄海东路43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2824.5平方米向你行作抵押,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五金厂与商业银行一并作为申请人,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为五金厂在盐城市区黄海东路43号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824.5平方米申请抵押登记。盐城市国土管理局和盐城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后,在其审批表上盖章批准予以登记,并发给《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盐城市房产管理局经审查,对五金厂所有的房产进行了抵押登记,并发给《房屋他项权证》。其后,商业银行累计发放贷款94.5万元。五金厂对贷款本金及约定利息未能按约归还,商业银行遂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盐城中院经审理,认定五金厂以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要件齐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合法有效。遂判决,商业银行有权对五金厂的抵押物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受偿,有权对五金厂抵押担保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缴纳相当于出让金款项后的剩余部分价款优先受偿。
  其后,成业公司和恒联公司两债权人先后起诉五金厂追索货款,盐城市亭湖法院分别以判决和调解的形式确认五金厂应偿付成业公司18万多元、恒联公司16万多元。
  2004年12月初,三案都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分别是盐城中院、亭湖法院。
          “异议”让协助执行搁浅
  2004年底,盐城中院对五金厂所有的房地产进行拍卖,得款268万元。2005年1月,在中院执行局处理完拍卖相关费用和商业银行贷款本息,以及支付五金厂工人“三金”后,拍卖款尚余48.5万元。
  获此信息的当日,亭湖法院向盐城中院发来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余款部分支付给成业公司和恒联公司两债权人;次日,五金厂也向盐城中院提出书面申请:将拍卖余款汇到亭湖法院账户。
  与此同时,街道办事处则向两级法院内部递文提出“异议”:被拍卖的房地产中有部分是办事处的,因此,余款应归其所有。
  办事处认为,1998年,他们对五金厂进行了改制,原企业土地使用权由办事处租赁给其使用。办事处三产滩涂农贸市场占用五金厂的1318平方米的土地,1996年经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讨论后,由五金厂出让给农贸市场。
  对此说法,五金厂厂长滕官政不以为然。
  滕厂长告诉记者,1998年的改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改制,工商登记名称没变,人员性质没变,工人工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延续至今,生产经营还是服从于办事处的决定。工人们领取了“三金”就是最好的佐证,他本人也拿到了1万多元。五金厂的2824.5平方米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也一直登记在五金厂的名下,本来就属于五金厂的,包括农贸市场租用的1318平方米。因此,两债权人的债权应当从拍卖余款中实现。
  据记者了解,当时中院执行局已打算将余款转入亭湖法院账户,但因为办事处的“把关”,而使余款继续滞留执行局账户。两级法院的执行被迫“中止”。
          平分拍卖余款从何说起
  眼见执行受阻,两债权人急了。由于办事处的“异议”是内部递交的,两公司无法获悉,只能找法院执行人员打听。得知办事处在频繁活动,欲“独占”该余款后,两债权人惶惶不安,到处寻求帮助。
  接到反映后,记者几次赴盐调查走访,并于2005年8月8日在本报刊发了《五金厂偿债起风波》一文。
  其后,记者从盐城中院了解到,办事处对拍卖余款有所让步,但两债权人并不同意让生效法律文书打“折扣”。
  成业公司代理人陈旭堂告诉记者,办事处向法院提出将余款一分为二,办事处和两债权人各得24万元。但两公司没有同意。
  他说,两家公司债权本金合计30多万元,加上利息、诉讼费用、执行申请费用等已近40万元。同意接受这24万元,等于让我们牺牲多少天的辛苦劳动啊?
  恒联公司代理人任中章对记者说,我们不明白,中院已经判决确认房地产为五金厂所有,办事处还不承认;五金厂都已明确要求支付我们的欠款,办事处还要阻挠。办事处作为一级政府组织,为什么不依法行政,接受法院的公正裁判和依法执行呢?
  由于两债权人的坚持,平分一说亦被“中止”。
          办事处起诉仍要房产
  对于办事处提出的“异议”理由,两债权人要求举行听证。但显然,办事处无意于此,“异议”理由无从公开评说。
  为了让自己的理由能站得住脚,办事处以五金厂为被告,于今年3月30日向亭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黄海东路43号价值48.5万元的12间营业用房归原告办事处所有。
  办事处诉称:1996年,根据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的精神,原告已将讼争房产出让给了办事处下属滩涂农贸市场。被告将已出让的房产拍卖,用于抵偿自身债务,且属侵权。
  5月11日,亭湖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办事处为了证明转让房产属实,出具了两份证据:1996年办事处会议纪要,五金厂两份共计35万元的收据。
  经质证,被告五金厂代理人认为,五金厂所出收据写明为“暂收款”,而不是购房款;是否付实,还需转账依据。会议纪要显示原、被告是上下级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房地产已经为盐城中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办事处再请求确权,无任何意义。
  此外,原告办事处起诉显属主体不符,如果“暂收款”有转账依据,也只能说明五金厂与滩涂农贸市场之间有往来,而与办事处不存在这种关系。
  庭审当日,远在云南的五金厂厂长滕官政来电说明:原厂长与办事处以办农贸市场为形式,实际是为了逃避企业债务。而所谓的企业改制也是假的,目的还是逃债。除了企业债务,五金厂的其他债务,办事处都认,比如工人“三金”,还不是在拍卖款中给支付了60多万元。
  不知是否为了自脱干系,滕厂长说:“由于体制问题,五金厂的问题就是办事处的问题,办事处即使能将余款拿去,也还要承担两家公司的债务。”
  姑且不论办事处是出于何种原因而打了这场官司,但我们至少可以感觉到该诉讼的荒唐之处:五金厂的房地产已经盐城市人民政府、盐城市国土局、盐城市房产局,以及盐城中院判决确认,甚至还有该办事处自己向商业银行“函告”表明,如今却又自食其言,无视多家单位和部门的依法定性,可见,法律的权威性、行政的严肃性,在该办事处已是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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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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