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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法院专递 照样缺席判决

http://www.dffy.com 2006-5-26 18:39:32 作者:王长圣 王维申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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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的被告无理拒收法院专邮送达开庭传票的邮件,法院是否可以缺席判决呢?海安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5日审结的刘某某诉被告顾某某房屋买卖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2006年4月17日,原告刘某某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顾某某向房产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权属和宅地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海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后,查明被告顾某某移居在河南省郑州市某处,遂通过法院专邮向其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等文件,后顾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2006年5月16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再次通过法院专邮向被告顾某某送达开庭传票,被告顾某某拒绝签收该邮件,速寄公司注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海安县人民法院。2006年5月24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受送达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以专递方式向顾某某送达开庭传票,顾某某无理拒收,法院缺席审判是有充分的依据的。此案提醒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待法院以专递方式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当及时签收,以便作出正确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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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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