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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欠债未还 发包人难逃干系

http://www.dffy.com 2006-6-8 9:56:14 作者:张东超 赵金仓 张新峰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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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陕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占某某诉承包人张某、严某和发包人陕县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发包人清偿原告货款16.5万余元。

  陕县某公司于2003年3月将其经营权发包给张某、严某二人之后,该公司拖欠原告占某某货款16.5万余元。2003年12月严某退出合伙,张某独自经营。原告占某某多次催讨货款,但承包人、发包人相互推诿,致原告占某某向陕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发包人陕县某公司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实体,发包只是该公司自己的经营行为,发包后仍然是该公司自己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仍然应由该发包公司清偿;而本案承包人仅是公司的管理者,法律无权强制其直接对外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公司与承包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但将来可以通过按照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或者自行协商等方式解决。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陕县人民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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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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