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治新闻 >> 司法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借腹生子借出婚外情

http://www.dffy.com 2006-6-12 18:46:42 作者:郭玉祥 顾晓峰 来源:东方法眼

    绿  


  一对恩爱夫妻,因妻子绝育,不能延续香火,竟荒唐地借她人之腹生子。最终换来的却是家庭破裂,两人反目成仇。

  历经风雨成眷属  患病绝育辟蹊径

  事情还得回到13年前。1993年,时年17岁的胡某在某单位工作时与大其5岁的女同事李某相识,在胡某极力追求下,二人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虽然遭到父母的强烈反,李某仍顶住压力,继续与胡某保持着交往。经过四年相处,彼此情投意合,建立了深厚感情,于1997年正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小夫妻俩开了一家水暖器材店,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新婚燕尔,夫妻恩爱得如漆如胶,可妻子李某的肚子迟迟不见动静,未免让人有些着急。一年后的一天,妻子突然发现自己有了身孕,全家人为此乐开了怀,整日沉浸在盼望宝宝呱呱落地那一天的早日到来。1999年2月,妻子突然感到下腹部疼痛,被家人急送医院治疗。经医生检查发现李某不仅过期流产,而且还有双侧卵巢内膜囊肿,必须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切除了李某双侧附件,从此失去生育能力。夫妻俩不敢相信这样的残酷事实,但现实又让他们不能不信。虽然夫妻感情很好,但没有孩子的家庭,缺乏生机活力。一番商议后,二人作出了将以牺牲十三年感情基础为代价的选择。

  借腹生子埋祸端  夫叛子离镜难圆

  2002年,李某与胡某订下借腹生子计划。或许是自己也认为这份协议过于荒唐,李某“慎重”地要求丈夫书面保证只借腹生子,不许与借腹女子产生感情,生育后必须与借腹女子断绝关系,同时要求补领结婚证。2003年5月,夫妻俩到当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2003年6月,胡某经人介绍,最终挑选了一位云南女性周某,双方谈好了借腹生子的条件,以1万元成交。2004年7月,周某在医院生下一男婴,胡某一家人高兴得合不拢嘴。在婴儿哺育期间,妻子及其家人积极参与护理,以“弥补”自己不能生育给胡家造成的不幸。

  哺乳期过后,周某按约取得1万元现金。2004年8月,妻子发现胡某与周女未断绝关系,夫妻俩为此大吵一场,最终胡某向妻子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从今以后不走歪路,不与周女继续往来,以家庭为重,和睦相处,勤俭持家,夫妻携手共建美好家庭。可时间不长,李某发觉胡某与周女仍然保持关系。为了维持多年的夫妻感情,2005年1月,李某邀请了村干部进行调处。经村干部调解,胡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写一份承诺书给妻子,承诺彻底改正错误,与周某断绝关系,否则自愿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给妻子;夫妻之间的生活要和从前一样和睦相处。

  然而,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周女为胡某十月怀胎,后来又一起共同哺育婴儿,二人在长期的相处中不知不觉已建立起深厚的感情,胡某心里怎么也不可能忘记周女,在写下保证后的不久,便一人独自来到云南与周女相会。

  妻告重婚夫诉离  恩断义绝两俱伤

  由于胡某多次违反承诺,民间调解已不能教育其本人,李某万般无奈,只好于2005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胡某犯重婚罪。经法院主持调解,胡某表示悔改,并一次性赔偿妻子精神抚慰金25000元。李某考虑到多年夫妻感情,而且已达到了其教育丈夫之目的,就撤回了对胡某重婚罪的指控。

  由于胡某与周女已建立起深厚感情,对妻子感情渐渐淡漠了,况且小孩也不能没有亲妈,胡某不得不考虑重新组合家庭。2005年7月,胡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良好的夫妻关系,后胡某与她人同居并生下小孩,在妻子发觉后胡某表示彻底断绝与她人的关系,又写下保证书等,保证夫妻俩和睦相处共建美好家庭。对胡某的不法行为,李某仍能从多年夫妻感情角度出发,最终作出了原谅,胡某应当珍惜业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共同建设好家庭,最终判决驳回胡某要求与妻子离婚的诉讼请求。但胡某坚决要求离婚,6个月后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调解时,李某要求胡某再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万元才同意离婚,而胡某认为已赔偿了李某精神抚慰金,而且为借腹生子及哺乳婴儿,导致了家庭经济困难,不愿也无力再次赔偿李某,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经法院主持多达5次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胡某另一次性补偿了李某8000元,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

  避免悲剧再重演  理智对待方为真

  拥有一个自己的宝宝,这是大多数夫妇的意愿。它既能延续香火,也能增添家庭生活气息。夫妻不能生育小孩,当然是家庭的一大不幸,然而如果夫妻俩不能理智对待,势必危及婚姻家庭的稳定。现实生活中,借腹生子成了少数家庭的选择。其实不能生育的夫妇可以通过多种合法途经拥有自己的宝宝,如收养、试管婴儿、治疗不育症等,就不会影响夫妻感情和家庭稳定。借腹生子是违法的,也是不道德的,它严重影响家庭和社会稳定,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背道而驰。只有不断加强法律宣传,健全生育法规,提高不育症的治疗水平,积极发展及推广试管婴儿技术,让每一位育龄夫妇都能拥有自己的宝宝,才能避免一幕幕人间悲剧的发生。



  查看郭玉祥 顾晓峰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婚姻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对《婚姻法》第四十五条的理解 (2008-7-16 22:07:12)
· 老年人再婚的法律保护 (2008-7-16 16:13:35)
· 我国关于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 (2008-4-17 15:26:36)
· 对婚姻法第十七条的理解 (2008-4-7 19:24:45)
· 女性的婚姻报复 (2008-3-31 8:45:09)
· “死刑情侣”能否成为“法律鸳鸯” (2008-1-27 19:27:06)
· 化名骗取婚姻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2007)西民一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 (2008-1-7 10:25:12)
· 一女嫁二夫构成重婚 一审终审宣告婚姻无效 (2007-12-16 20:10:12)


上一篇:一碗拉面引发民族矛盾 (2006-6-12 16:51:42)
下一篇:冒充武警网上“招工”进班房 (2006-6-12 18:50:08)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