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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明断“4毛钱”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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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7-10 21:17:21 作者:方华 汤然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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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和业主的关系总是“剪不断,理还乱”,矛盾激化诉至法院的也屡见不鲜,但业主最终只获得微不足道的4毛钱赔偿的案件着实让人大跌眼镜。7月4日,无锡南长区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稀罕的物业管理纠纷。
2005年9月,物业公司与业主程某签订了《管理公约(临时)》、《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约定不得在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2006年1月22日,程某在其居住的小区屋顶安装了1台全自动太阳能热水器。小区物业发现后,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拆除,程某未予理睬。3月7日上午,物业公司未经程某同意,擅自将程某安装的热水器拆除,拆除后将热水器存放于物业公司内。
3月9日,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返回热水器,赔偿因拆除热水器损坏的配件并安装回原位置且保证正常使用,赔偿拆除热水器时热水器中滴漏的200升水损失,赔偿拆除热水器后仍自动上水(约5吨,按60天计)的损失,赔偿热水器拆除后家中5人的洗浴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物业公司辩称,程某擅自在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违反了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及业主公约,物业公司有义务制止其行为,故拆除热水器是合法的,程某随时可将拆除的热水器取走,要求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亲自前往程某家中查看现场,发现热水器拆除后残留的进水管无水流出。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物业公司将拆除的热水器送还给程某,并通过原向程某出售该热水器的电器有限公司维修人员的检修,配齐了已损坏的热水器配件。
法院最终认为:程某安装热水器的行为,违反了《管理公约(临时)》、《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物业公司为维护公众利益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要求程某拆除。但物业公司擅自拆除热水器的行为损害了程某的财产权,故物业公司应当赔偿擅自拆除热水器给程某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程某所主张的热水器被拆除时滴漏的200升水的损失,未提供相应证据,但物业公司承认约有半箱水,故法院酌情考虑损失。程某主张的拆除热水器后仍自动上水的损失,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且与法院现场调查情况不符,对此主张不予支持。程某主张的一家5人的洗浴费用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法院亦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返还热水器并配齐损坏的配件(已履行),赔偿程某拆除热水器时滴漏的水的损失4毛钱,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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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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