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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镇政府车辆因公伤亡 亲属提起诉讼为何被驳

http://www.dffy.com 2006-7-13 10:36:35 作者:庄金奎 彭金波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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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村干部数人乘镇政府租用的车辆因公外出,途中遇车祸身亡。其亲属向镇政府提起民事诉讼。日前,沭阳县法院以该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直接受理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亡者亲属的起诉。
  沭阳县某镇政府长期租用他人的苏NU****号轿车。原告章某等23人的亲属5人生前系该镇、村干部。2005年11月1日,这5人在乘坐该车因公外出途中,与一货车相撞,5人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苏NU****号轿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发后,镇政府给付章某等23人25000元。章某等23人在从保险公司及货车所有人处获得部分赔偿后,对余款于2006年6月24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镇政府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章某等23人诉称其亲属5人乘坐被告镇政府租用的轿车,因公外出遇事故伤亡,经查明是事实。但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直接受理的范围。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章某等23人对被告镇政府的起诉。

  【点评】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劳动部门有权确定劳动者伤害是否是工伤,如果对劳动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工伤认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章某等23人的亲属死亡,若要向镇政府索赔,应当经工伤认定后,对有关赔偿项目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本案的章某等23人未经相应的仲裁程序即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显然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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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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