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治新闻 >> 司法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无锡曝光抗拒执行十大典型案件

http://www.dffy.com 2006-7-26 14:12:40 作者:庄亦正 邱必友 赵正辉 来源:东方法眼

    绿  



  (七)案外人朱顺芳暴力抗法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案

  2005年6月1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董某某申请执行金龙大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确认金龙大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归还董某某借款本金6600元及利息11046元。同月3日,宜兴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龙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05年11月10日晚8时许,申请执行人向宜兴法院执行110举报,称多次无法找到的被执行人金龙大在宜兴市新建镇闸上村,该院接报后即指派4名法警驾乘苏BA212警车前往新建镇传唤被执行人金龙大。至新建镇典巷村,被执行人金龙大正在被告人朱顺芳的鱼棚内打扑克。在依法传唤过程中,被告人朱顺芳明知法警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下,仍伙同他人推拉、纠缠法警,还用拖拉机堵住警车去路,非法滞留警车长达十余小时,致使被执行人金龙大乘隙逃脱。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顺芳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4月18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顺芳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确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朱顺芳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判处被告人朱顺芳拘役五个月。

  (八)被执行人方汉生擅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案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9日受理了周某某申请执行方汉生民间借贷纠纷案。该院于同年9月2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方汉生经营的原无锡市锡山区八士镇东南面粉加工厂厂房、办公楼(约520平方米)、面粉设备一套、饲料设备一套,并责令其保管,被执行人方汉生确认后当场签收法律文书。2005年1月17日,被执行人方汉生擅自将被查封的厂房以19.5万元的价格转让他人,得款后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自己花用,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汉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05年10月12日向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汉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将查封的财产予以转让,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方汉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汉生有期徒刑十个月。

  (九)被执行人邹林芳暴力抗法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案

  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5日依法受理了卢某某申请执行邹林芳货款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4000元。在长达一年半时间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林芳经多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始终以隐匿、逃避等方式抵抗法院执行,并且明确表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005年6月14日上午,执行人员至无锡市新区梅村镇梅苑新村29号被告人邹林芳家依法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先向邹林芳表明身份,告知其是依法执行公务,让邹林芳开门。被告人邹林芳表示不会开门。执行人员表明按规定可以强行进入执行,邹林芳仍拒绝开门,执行人员遂准备强行进入,被告人邹林芳即持菜刀冲至门旁并扬言“谁敢进来,就跟谁拼命”。在当地派出所民警及周围群众的劝说下邹林芳开了门。在执行人员依法对被告人邹林芳实施拘传过程中,被告人邹林芳采用暴力阻碍执行,先后将法院执行人员郁某某手臂咬伤,将薛某某、雷某某抓伤。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林芳犯妨害公务罪,于2005年10月26日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林芳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邹林芳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该院以被告人邹林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十)被执行人陆惠忠擅自转移法院扣押财产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案

  2005年2月21日,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谢某某申请执行陆惠忠买卖纠纷案,执行标的25000元。同月30日,法院向被告人陆惠忠发出了执行令等法律文书,5月10日上午,法院依法裁定扣押了被告人陆惠忠所有的、停放在无锡市新区坊前镇万裕苑小区北门附近的轿车1辆(号牌号码为苏BB9162),并将该车停放于开发区法院停车场。当得知若不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法院即依法拍卖该车的消息后,被告人刘敏即唆使被告人陆惠忠去将汽车开回来。当天下午5时许,被告人陆惠忠至开发区法院停车场,乘无人之机,擅自撕毁汽车上的封条,将已被依法扣押的轿车开走,并将该车藏匿于无锡市新区坊前镇新芳园宾馆停车场内。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惠忠、刘敏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于2005年9月2日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惠忠在被告人刘敏的教唆下擅自转移、隐藏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被告人刘敏教唆他人犯罪,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被告人陆惠忠、刘敏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该院以被告人陆惠忠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被告人刘敏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相关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中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被执行人依法申报财产的通告》:

  因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裁判而进入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必须依法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规定,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被执行人拒绝或逾期财产申报的,人民法院可对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罚款。被执行人经拘留和教育仍拒绝申报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在被拘留期间进行申报的,人民法院可提前解除拘留。

  (二)人民法院发现或者申请执行人证明被执行人有应申报而未申报的财产,经查证属实,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查看庄亦正 邱必友 赵正辉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调解书不是儿戏 拒不执行判三年 (2007-4-6 8:04:27)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何适用难 (2007-1-7 16:23:21)
· 也谈车主秘密转移被扣押在法院的轿车的定罪 (2006-7-5 21:31:51)
· 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 触犯刑律被判刑 (2006-6-5 20:25:49)


上一篇:只因一句话把人砍成精神病 (2006-7-24 20:09:49)
下一篇:户籍年龄被推翻获轻判 (2006-7-31 10:41:45)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