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上午,江苏无锡中院召开惩处抗拒执行违法犯罪案件的情况通报会,向社会公布了自率先全国联合出台的无锡公、检、法三机关《关于被执行人依法申报财产的通告》实施以来,无锡法院近期惩处的十大抗拒执行违法犯罪案件。
自今年3月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以来,无锡法院在全省率先推出了旨在从源头上破解“执行难”的《关于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了强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义务,加大对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制裁力度,把“执行难”变为“拒执难”的新举措。5月29日,在市委政法委的主持下,市中院、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被执行人依法申报财产的通告》,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宣传。依据通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拒不申报、少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一批案件在联合通告的威慑下有了新的进展,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联合通告的出台对恶意逃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债务人形成了强有力的法律威慑。根据中央政法委52号文件“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暴力抗拒执行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予以公开曝光,以起到教育、威慑作用”的要求,向社会公布了近期无锡两级法院惩处抗拒执行的十大抗拒执行违法犯罪案件。
(一)被执行人宜兴市高塍镇某村委瞒报银行帐户被罚款案
朱某诉黄某某及宜兴市高塍镇某村委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2日作出 (2006)宜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判决黄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朱某人民币50913.87元;村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朱某人民币52075.95元,黄某某与村委对上述赔偿范围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村委不服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2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告均没有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7月3日,朱某向宜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月6日,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黄某某及村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无锡市公检法《关于被执行人依法申报财产的联合通告》等法律文书。同月10日两被执行人将财产申报表交至法院。宜兴法院在核实被执行人财产时发现该村委隐瞒了其在中行高塍支行的存款10.8万元并依法予以冻结。根据联合通告的精神,该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宜兴市高塍镇某村委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同月17日,村委全额付清了本案执行款及罚款。
(二)被执行人谢某某瞒报财产被司法拘留案
范某某与谢某某、常某某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6日作出(2006)张民一初字第132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如下:谢某某、常某某应给付范某某货款人民币3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500元以及损失等共计4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二被告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6年5月15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张家港法院委托的范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常某某货款纠纷案。同月17日,执行人员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财产申报裁定等法律文书。谢某某、常某某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供了财产申报表,并承诺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执行人员在调查核实时发现谢某某有20余万元应收款未申报。6月13日,根据无锡市公检法三机关联合通告的精神,该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谢某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决定。谢某某对其错误作了反省并偿还了欠款。
(三)被执行人倍思特公司法定代表人瞒报财产被司法拘留案
许某某、陆某某与倍思特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0日作出(2006)崇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判决倍思特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日内给付许某某、陆某某1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及诉讼费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倍思特公司没有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6月13日,许某某、陆某某向崇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依法向倍思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送达了执行令、财产申报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沈某某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供了财产申报表,并承诺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执行员在调查核实时发现沈某某填报的财产申报表瞒报了两个银行开户帐号及帐号内存款。根据无锡市公检法三机关联合通告的精神,该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倍思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某某作出了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决定。沈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作了反省,倍思特公司偿还了部分欠款并对余款拿出了具体的履行方案。
(四)被执行人庄某某拒不申报财产被司法拘留案
沈某某与于某某、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5日作出(2005)北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判决于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沈某某购房款人民币3000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6000元;庄某某对于某某返还沈某某购房款人民币3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告均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06年5月29日,沈某某向北塘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6月2日, 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庄某某送达了执行令、财产申报裁定、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庄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财产。同月15日,执行人员找到被执行人庄某某做宣传教育工作,但庄某某仍拒不申报财产。根据无锡市公检法三机关联合通告的精神,该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庄某某作出了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决定。同月19日,庄某某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了认识,并支付了10000元执行款,同时拿出了余款分期支付的方案。
(五)被执行人马某某拒不申报财产被司法拘留案
沈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4日作出(2006)澄民一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判决马某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沈某某借款50000元,诉讼费用合计2790元由马某某负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马某某没有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同年6月6日,江阴法院依法受理了沈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该院向被执行人马某某发出申报财产裁定书、财产申报表、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马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财产。江阴法院传马某某到庭要其申报财产时,马某某称我没有财产,家里的财产是我老婆的,执行员对马某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向其宣传法律,要其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马某某拒不申报。根据无锡市公检法三机关联合通告的精神,该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马某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六)被执行人缪某拒不申报财产被司法拘留案
赵某某与缪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0日作出(2005)澄民一初字第2973号民事判决,判决缪某应赔偿赵某某交通事故损失267706.86元,上述款项由缪某和某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并承担诉讼费用。判决后,缪某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06年3月,赵某某向江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缪某称已离婚二年,房屋在离婚时双方约定赠与小孩,现一人生活,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履行能力。2006年6月10日,江阴法院将申报裁定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送达缪某。被执行人缪某在申报财产表申报栏均写无财产,经执行人员对申报财产逐一进行核查,发现被执行人缪某有空调、彩电等财产未予申报。根据无锡市公检法三机关联合通告的精神,该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缪某作出了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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