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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年龄被推翻获轻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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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7-31 10:41:45 作者:寿晓婷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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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是证明被告人年龄和身份的重要法定依据,可是近日苏州虎丘法院审理的一起抢劫案中,由于不能排除合理辩解,因而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推翻户籍年龄,吴某被认定犯罪时未满18周岁,由此获得轻判。 2006年1月7日凌晨,吴某通过电话联络,告之哥哥苏州某电子有限公司捆包部有货物要出仓,以帮助他们确定抢劫地址。后吴某哥哥伙同他人用携带的砍刀、钢管等工具,控制厂内保安后强行从捆包室搬走7箱液晶模组1176个,赃物价值人民币105840元,交给在外接应的同伙实施销赃。案发后吴某等人很快落网。 根据吴某的户籍资料,吴某出生于1987年12月22日,案发时应当已满18周岁。可是庭上他却提出自己的户籍资料登记并非自己的实际生日,而是农历生日,同时他还提交了他们村委会的证明,以及之前做的骨龄鉴定结果。虽然从骨龄鉴定的结果来看,吴某已满17岁未满18岁,但是检察院却提出由于每个人的个体差异,骨龄鉴定也可能因个人营养等问题存在偏差,且吴某有明确的户籍资料,应当以户籍资料为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吴某的证言及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的证明均证实吴某户籍上出生日期为农历日期,而且吴某在侦查期间做过骨龄鉴定,结论是已达17岁,未达18岁,与上述证人证言及证明相互印证。由此可见,现有证据尚不能完全排除吴某所作的“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合理辩解,故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认定吴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据此,法院对吴某作出了从轻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说法: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又称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依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是刑法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从而保障行为人自由的机能的体现。这是由于相对国家机关的强大,被告人的力量要小得多,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执行力量都远胜于被告人个人的辩护能力与保护力量,当公安、检察机关所获取的证据都不能达到使人们消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理所当然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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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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