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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染丙肝,怪十年前输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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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8-1 10:53:47 作者:许骁妍 陈瑜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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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龄童突然查出感染丙肝,其父母疑为十年前的一次输血,一怒之下将某医院及血站告上法院。近日,无锡市南长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5年3月,王强出生一个月,因新生儿黄疸等症状入某医院治疗,医院两次对王强进行了血浆的输入,10天后王强出院。2005年5月,王强被查出感染上丙肝病毒。王强父母经医院检查后丙肝抗体呈阴性,排除了母婴感染的可能。这时,王强父母想到了十年前的那次输血,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某医院及血站因输血不当感染丙肝病毒为医疗事故,并要求赔偿到目前为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2000多元。 原告认为,某医院在为王强治疗过程中采取输血手段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侵犯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且医院的病历资料中无血液编号和相关临床领血、检验复核手续;其次血站提供的是全血资料,不是血浆资料,部分血液未经复检,资料有篡改痕迹。 被告医院辩称,对原告输血所采用的血浆系由血站提供,其并无违规行为。 被告血站认为,由输血感染的丙肝,一般在输血后60天内就会有严重的症状出现,最长不会超过180天。 审理后,法官认为,患者能够证明其曾经接受输血、输血后六个月内感染丙肝或者虽在六个月后确诊,能够明确判断出丙肝系输血感染的,可推定其感染丙肝与输血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王强事隔十年后才发现感染丙肝,故王强应当就其感染丙肝与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和血站的血源情况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继续进行举证。根据医学理论,输血是感染丙肝的重要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输血风险告知并不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输血浆无须进行交叉配血,故血液编号、检验复核手续等并非王强病历资料的必然组成部分。某医院对王强采用输血浆的治疗方法符合诊疗常规,故某医院无过错。从血站提供的全血复检原始记录看,其血液的检测项目和检测程序符合规定。至于原告提出的调用外地血源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与本案原告感染丙肝之间并不必然存在因果关系。至于王强认为血站提供的全血资料有篡改的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故从现有证据分析无法推断出王强感染丙肝与某医院的医疗行为,血站所提供血浆的质量存在因果关系。最终,一审法院以依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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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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