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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不是护身符

http://www.dffy.com 2006-8-8 10:21:56 作者:邹正斌 颜红华 来源:江苏法制报

    绿  


            借钱买车不忘投保
  2004年末,已近不惑之年的辛安权干了很多工作,但回头看看,仍然囊中羞涩,而此时上有老,下有小,处处都要用钱。经他人点拨,他发现开出租虽然辛苦,但收入还是可观的,2005年春节一过辛安权东挪西凑了5.6万元从浙江买了一部旧的桑塔纳轿车过户至自己名下。考虑驾驶是高风险行业,虽然手头较紧,辛安权仍然不忘保险,几经选择,他认为华河保险公司不错,2005年6月24日,他在华河保险公司缴了2095.45元的保费,华河保险公司为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人责任险、车上座位险,合计赔偿限额为25万元。辛安权缴了钱,签了字,投保后,就开始安心经营。
            小心行车却被人撞
  辛安权本是小心翼翼的人,自从经营以来出来都是依照交通规则驾驶,从没有违章行为,但用驾驶行业的一句话,“你不撞他,他撞你”,2005年9月14日,辛安权驾驶桑塔纳轿车在沪宁高速公路宁沪60公里处与驾驶员汪某驾驶的变形运输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以及辛安权和车上三乘坐人不同程度的受伤。案发后,经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认定辛安权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汪某负全部责任,但肇事驾驶员汪某为逃避责任,出逃,下落不明。由于情况紧急,辛安权只得先自己治疗,另外还得掏钱为三乘车人治疗。但辛安权想,好在自己投了保险,掏的钱只是暂时垫付,以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辛安权东挪西借先后垫付了45229.95元。
            理赔遭拒提起诉讼
  在医院治愈后,辛安权将损失127727.34元的票据材料提交华河保险公司,请求华河保险公司理赔自己的损失,但华河保险公司认为辛安权应向负全责的肇事人汪某索要赔款,不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拒绝理赔。辛安权三番五次向华河保险公司交涉,但华河保险公司就是不同意理赔,无奈,辛安权一纸诉状将华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为了降低诉讼风险,辛安权选择从小标的车辆损失和车位险入手,只要求华河保险公司赔偿二者合计39713.92元。
            免责条款惹来争议
  庭审中,双方就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以及辛安权的损失均未有异议,但是华河保险公司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辛安权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不应理赔,辛安权只能向肇事者要求赔偿,并向法庭提供了用5号字打印的华河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该保险条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按责免赔是指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时,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对车辆损失险和第三人责任险在符合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20%”。以此类推,由于,辛安权在事故中无责任,绝对免赔率为100%,华河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但辛安权认为,按此类推,绝对免赔率为“0”,保险公司应承担100%理赔责任,但保险公司未提供已经明确向辛安权解释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的证据。双方争执不下,当庭调解无效,双方提出庭后调解,但华河保险公司庭后向上级公司请示后,上级保险公司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调解,致调解无效。
            法庭依法作出判决
  合议庭审理后认为,辛安权向华河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综合保险,缴纳了保险费用,并签订保险单及保险条款,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不违反我国法律、政策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何理解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法庭认为,该条款制作是保险公司,属于格式合同,对被保险人来说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提供合同所用字体太小,合议庭在评议时必须仔细阅读和研究才能明白该条款的字面意思,且根据华河保险公司的理解不符合逻辑,属于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对被告提出原告因在该起事故不承担责任而不予赔偿的辩解意见。为此,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2006年4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华河保险公司于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辛安权车辆各项费用合计38348.34元并承担了诉讼费。判决后,华河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6年6月二审法院亦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
  对保险概念的理解,一般人认为,自己投了保险后,只要出现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然而,现实是,保险公司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往往制定一些免责条款,并且免责条款的含义比较模糊,等到理赔时往往发生纠纷,该案法院虽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作出了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判决,但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也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条款,也就是法律所说的免责条款,否则草率在保险合同上签字,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本案所有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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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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