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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失灵”让留英中学生陷入困境

http://www.dffy.com 2006-8-8 10:22:43 作者:周姝 立平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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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岁的小轩怀揣着梦想和一张赖以生存的银行信用卡飞到英国继续中学学业。10天后,已身无分文的他突然发现那张在国内办理的某银行国际信用卡“失灵”了,一分钱都取不出来。顿时未成年的小轩陷入巨大的生存危机中……
          因卡“被废”陷入生存危机
  向同学借钱给远在扬州的父母打了越洋电话后,小轩日盼夜想地希望父母能请某银行“救活”那张信用卡。可父母焦急地回电给他说,银行坚定地声称那张信用卡不会有问题。
  小轩听不懂银行的答复,他只知道手里的信用卡真真切切已取不到钱,而且自己肚子很饿,人生地不熟的他每天就靠同学接济的一两个面包度日。这样的日子熬了二十几天后,小轩连面包都很难吃到了,可是父母还是没有和银行交涉好,在英国已无法生存的他迫于无奈,只得借钱买机票回国。
           工作人员失误卡被销户
  回国后,小轩拿着那张让自己在异国陷入生存危机的信用卡,和家里人一起来到了当初办理信用卡的开户银行查询,几分钟后答案揭晓“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的粗心操作,这张信用卡被销户了,要想再去英国留学,得重新再申请一张信用卡”。小轩一家人的情绪激动起来,银行要对孩子二十几个日日夜夜的生存恐慌阴影,以及为此支出的经济费用负责!
  银行相关人员得知小轩因信用卡被销户被迫回国后表示,小轩没有必要回国,可以找中国驻当地的大使馆,请其与某银行联系就可解决信用卡的故障问题,所以他回国的费用,银行没义务承担。“那当初办理这张信用卡时,银行为什么不告诉我们,如果孩子在国外遇到信用卡使用障碍时的解决办法,反而是多次声称信用卡没有问题。”小轩一家反驳道。
            当事人怒告霸王合同
  由于某银行是为中国留学生提供信用卡服务的惟一一家金融机构,所以双方虽然“扯皮”,但小轩还是再办了一张信用卡再次飞往英国读书。一年多过去了,因交涉无果,2006年5月10日,小轩向法院提起信用卡纠纷诉讼,状告某银行扬州市分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往返飞机票、父母接机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58元。
  法院受理后了解到,2004年9月初,因小轩要远赴英国留学,因此当时才17岁的他在父母的带领下,到某银行扬州支行办理了一张专门为中国留学生提供的国际信用卡,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由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由于银行内部有要把当事人签字的合同全部收回保管的规定,因此小轩没有得到这份合同,只是在支付了6000元的保证金后拿到了合同约定的银行信用卡。而且签订合同的当时,银行方既没有向小轩一家阐明格式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更没有告知其如果在国外遇到信用卡障碍时的解决办法。
  2006年6月10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由某银行扬州市分行赔付给小轩往返机票等费用共12800元。
  法官点评
  此案主审法官认为,在签订合同时,特别是格式合同,作为当事人,对合同中权利、义务之规定,一定要尽到关注的义务。另外,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其有两大优势,一是对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了解得最为详尽,二是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对己有利,因此格式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就成了“弱势群体”,所以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向对方当事人解释阐明合同中重要权利、义务条款,这是格式合同提供者的告知义务。特别是这起案例中,某银行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告知小轩,如果在异国遇到信用卡障碍时,解决的方法有哪些,减少损失的最佳途径是什么。这样的话,今天的纠纷完全是可以避免的。
  另外,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书面合同必须“一式两份”。“一式两份”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但是,只有一份的书面合同一旦产生纠纷,没有得到合同的一方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举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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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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