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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楼高中生向学校索赔百万

http://www.dffy.com 2006-8-9 15:17:18 作者:陈健全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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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7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高中生小杰认为班主任老师伤其自尊心后被迫选择了跳楼轻生,因此,学校应对他的伤残后果负责,要求学校赔偿133万余元。
  2004年4月7日上午第三节课后,南通市旅游职业高级中学的小杰与同学张某开玩笑打闹,推翻了其他同学的课桌。班主任老师走进教室后正准备上课,有同学反映小杰与同学张某“打架”了,班主任老师当即询问小杰是否“打架”了,小杰说了一句“没有打架”,随即气冲冲地拎起书包,转身冲出了教室,离开了学校。
  中午时分,班主任老师打电话与小杰父亲取得联系,将小杰上午在学校发生的事情和已离校的情况告知了小杰父亲。下午,小杰没有到校上课,而是在外逛到傍晚时回家。小杰回家后,父亲问他:“你今天为什么要跟同学打架?”小杰认为这是班主任老师告的状,其实他根本没有打架,是被老师冤枉了,于是转身从家中四楼窗户跳下,造成脊椎骨折、双下肢合并截瘫。小杰受伤后,经南通市公安局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二级;司法鉴定小杰脊柱骨折伴截瘫,双下肢肌力0级,存在1人终生护理依赖。
  2006年4月27日,小杰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认为学校损害了他的人格尊严,没有采取积极的关心、寻找、家访和保护等防范措施,致使他被迫选择了跳楼轻生。因此,学校应赔偿其损失1331348.8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杰造成很大伤害,但该伤害的形成与学校的管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遂于6月28日判决,驳回原告小杰的诉讼请求。
  小杰不服,以他跳楼受伤与老师的歧视性语言、学校的管理失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由,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学校辩称根本不存在老师用歧视的语言伤害上诉人。从教育管理角度审视,老师的行为没有过错。
  因双方表示愿意调解,本案正在调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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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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