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治新闻 >> 司法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宿迁中院首例判决:医患纠纷达成民间调解协议须执行

http://www.dffy.com 2006-8-23 17:13:04 作者:甲乙 民亦庭 来源:东方法眼

    绿  


  8月22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消一审法院改变民间调解协议的判决,被上诉人沭阳县颜集医院按原调解协议赔偿周某某等五原告因张英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115500元。

  2005年5月10日,沭阳县颜集镇农民张英因临产,到荣某诊所待产,后荣某诊所将张英带到颜集医院检查,张娟在颜集医院生一男孩。由于产后出血,颜集医院又联系沭阳县中医院将张英带到该院抢救,后张英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宿迁市医学会鉴定,该事故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由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其中颜集医院应承担70%的责任。经宿迁市卫生局会同沭阳县卫生局主持调解,荣某诊所、颜集医院、沭阳县中医院于2005年11月17日签定了一份《调解同意书》,具体赔偿总额为十八万元,其中:颜集医院承担70%,荣某承担20%,沭阳县中医院承担10%。2005年12月5日,死者张英的亲属又签定一份《调解书》,其主要内容为同意市卫生局调解,赔偿金额共为十六万五千元。两份协议签定后,荣某和沭阳县中医院均自动履行了协议。颜集医院因未能自动履行,张英亲属周某某等五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颜集医院赔偿因张英死亡的各项损失140053.5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颜集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张英死亡,经鉴定属医疗事故,其应负70%的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认定。周某某等人要求颜集医院按其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但本案系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即特殊的侵权纠纷,其赔偿项目和标准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确定。周某某等人要求按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是其对本案适用法律的理解有误,依法不予支持。颜集医院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为70%,周某某等人以其他责任人未赔偿精神抚慰金为由,要求颜集医院承担全部精神抚慰金,对于超过颜集医院应承担的责任限额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判决:周某某等五人因张英死亡而产生的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生活费等共计31997.35元。

  一审宣判后,周某某等人不服,上诉到宿迁中院称:医患双方原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按照调解协议赔偿。

  宿迁中院二审后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后,医患双方在卫生主管部门的主持下,分别就赔偿问题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各方当事人自愿签定的,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且本次事故的责任方之一荣某诊所和沭阳县中医院在协议签定后,已经按照协议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本案中,医方签定的协议赔偿总额为十八万元,患方签定的协议赔偿总额为十六万五千元,该差额部分应视为患方自动放弃。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赔偿总额十六万五千元,承担其中70%的责任,即赔偿115500元。



  查看甲乙 民亦庭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调解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试述当前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2008-6-30 8:19:48)
· 一次难忘的调解 (2008-4-11 18:21:38)
· 构建诉辩模式下的新型调解制度 (2008-4-7 19:10:55)
· 调解结案不等于案结事了 (2008-3-19 15:32:5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7-12-5 10:24:24)
· 民事调解不应强调必须“事实清楚、分清是非” (2007-11-2 8:47:46)
· 与美国律师对话在线调解 (2007-10-31 21:36:22)
· 心理学方法在法院民事调解中之运用 (2007-10-19 6:33:50)


上一篇:交通肇事判赔十二万 强制执行现场跳入河中 (2006-8-19 15:46:31)
下一篇:我国法院首判涉及南京大屠杀民事案 夏淑琴状告日本作者侵权胜诉 (2006-8-24 9:27:14)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