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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包合同遭遇书面解除协议

http://www.dffy.com 2006-8-29 10:14:53 作者:甲乙 均杰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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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泗洪农民李民,10年前凭着一个口头承包合同,承包30多亩鱼塘,10年后因承包期不明确,打了一场维权官司,不仅鱼塘被收回,还花费了不少诉讼费用,教训可谓深刻。
  1995年,泗洪县半城镇穆墩岛村委会将部分养殖水面以每亩900元至1000元的价格对外承包,李民承包2个共32.5亩养殖塘口,承包期限为10年,至2005年该承包合同到期。李民一次性交纳了10年的承包金,其间亦履行了上交各项税费的义务。2005年底,为保护和恢复洪泽湖湿地保护范围内穆墩岛水域生态环境,穆墩岛村委会决定将原承包给村民的塘口收回,并对承包养殖塘口的村民作适当补偿。2006年4月4日,穆墩岛村委会与李民在该镇政府签订了收回塘口的协议书。在协议书签订后,李民以其签字是在其本人受到组织双规、人身受到胁迫的情况下所为,诉至法院要求穆墩岛村委会返还被收回的2个塘口,并赔偿1年的经济损失3万元。
  泗洪县法院受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李民以该协议系在被迫情况下所签无证据证实,故判决驳回原告李民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民不服,上诉到宿迁中院称:我与村委会没有签订书面的或口头的承包合同协议,没有约定承包期限是10年;承包费和相关的费用每年都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项目收取的,故承包期应按照农业承包期限30年计算;在承包尚未到期情况下,被上诉人决定收回上诉人承包鱼塘没有经过村民委员会讨论确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
  宿迁中院二审后认为,关于承包期问题。因诉争的养殖塘口所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家庭承包土地范围,因而不能适用承包期30年的规定。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养殖塘口的承包属于其他方式承包,双方均无证据证明承包期限,故应认定双方之间系不定期的承包关系。
  关于双方签订的收回养殖塘口的协议是否有效,被上诉上人应否返还养殖塘口,赔偿损失问题。上诉人上诉称“收回养殖塘口协议”是在被胁迫情况下签订的,上诉人该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不能支持。被上诉人系养殖塘口的发包人,对于不定期的承包,发包人可以随时解除承包关系,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包人。被上诉人因保护和恢复洪泽湖湿地作出解除承包关系决定,并在2005年即不再收取承包户的费用,应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同时,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也签订了解除承包关系的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有效。8月底,宿迁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口头约定,也称“君子协定”。不发生纠纷,口头约定还能起点作用;一旦对簿公堂,口头约定的效力相当低。本案中,作为发包方与多个承包户均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当然在情理之中。此案再次告诫人们,在当今社会经济交往活动中,处处留下书面证据,是避免发生纠纷、发生纠纷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最佳手段。口头约定,除非对方认可,否则是没有证明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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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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