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泰州中院当庭宣判一起上诉人陆克智抢劫一案。
现年19岁的上诉人陆克智因沉迷上网,但自身经济条件又不能满足其上网所需,遂产生向在网吧上网的同校学生索要钱财以满足其上网需求的念头。


为了万无一失,他在作案对象上作了精心选择,把魔爪伸向网吧附近的在校学生,因为学校明文规定学生不可以到外面网吧上网,但是仍有一部分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在晚自习结束后,翻越学校围墙到网吧上网。陆克智认为向他们要钱,一般不会案发,因为向这些学生索要钱财,他们不敢报案,也不敢到学校反映,否则他们就要被学校处分。
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上诉人陆克智至泰兴市宣堡镇天天网吧,见同学翁菲正在上网遂谎称学校保卫科找翁,将翁骗至孔桥一河边,向翁索要钱财,遭翁拒绝。上诉人即采用打耳光、脚踢等手段,强行将翁的钱包拿走,劫得人民币40元。2005年9月的一天晚上,其又至泰兴市宣堡镇天天网吧,将正在上网的泰兴职业高级中学学生纪宝崇喊到网吧厕所内向其索要钱财,纪不从,上诉人即采用脚踢、搜身等手段,将纪的钱包拿走,劫得人民币80元。
为了防止东窗事发,陆克智在作案后还假惺惺送被害人回学校。但多行不义必自毙,陆克智因为在学校打架斗殴被学校开除。被开除后他仍然选择在校学生为作案对象,盗窃他们的生活用品,后相关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上诉人陆克智终被绳之以法。2006年7月7日泰兴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陆克智不服,提出上诉,称:其不构成抢劫罪,只构成敲诈勒索罪;其有自首表现,应减轻处罚。
2006年8月30日,泰州中院刑二庭在该院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相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所持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但原审判决未对所劫赃款作出处理,有悖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纠正。当庭对上诉人陆克智作出判决,维持原审判决的定罪量刑,涉案赃款人民币120元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摄影:徐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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