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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桑塔纳引燃了别克

http://www.dffy.com 2006-9-4 15:03:54 作者:姬广勇 来源:江苏法制报

    绿  


  生活处处充满危险,有时让你猝不及防。当刹那间的火光之灾从天而降,苦不堪言中,你是选择自认倒霉,还是拿起法律武器走上维权之路?本案就是一起罕见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追求时尚,购买新车享受生活
  本案原告侯某,是一家公司的经理,正值不惑之年,事业蒸蒸日上,家庭美满幸福。经过生意场上多年的打拼,在塑料机械行业,已崭露头角,从个体经营发展成为了颇具实力的公司。侯经理日常有一嗜好,就是酷爱玩车,从风里雨里伴他送货的货车到来回奔波联系业务的面包车,侯经理与车之间产生了浓厚的感情。就像所有爱美的女人都想身着名牌的服饰一样,爱车一族谁不想拥有奥迪和凯迪拉克?随着财富的积累,侯经理虽然还没有足够的资本去购买豪华的轿车,但还是暗下决心,先更换一辆能开出门去的车子。2005年新春伊始,侯经理便购买了一辆黑色的别克君威,正如车子的名字,自己同样感觉威风了许多,从此爱不释手,一路潇洒,享受着阳光的生活。
        突遇火灾,心爱轿车灰飞烟灭
  2005年9月4日晚,侯经理在外应酬完毕,驱车回家,于当日晚10时许回到梅园小区自己的住处,与往常一样,将车子开到健身房西北侧,在一辆桑塔纳轿车西侧0.5米处安全停放,之后回家休息。一觉醒来,侯经理于早上7点钟下楼,准备开车上班,但呈现在他眼前的,却是自己心爱轿车的残骸,整个车辆已被全部烧毁。侯经理使劲揉了揉眼睛,虽然他不愿相信这是真的,但现实就摆在他面前。后来,侯经理是在新区公安局了解到夜里发生的一切。9月5日晚0时52分,区公安局消防大队接到梅园小区内桑塔纳2000型轿车一辆发生火灾的报警,消防人员迅速赶赴现场,于1时10分将火扑灭。经该消防大队现场勘查,认定是桑塔纳轿车的车头先起火,汽车被烧毁,后引燃了侯经理的别克轿车,并认定桑塔纳轿车的起火原因不明。一场突降的火灾,来去匆匆,就在侯经理深夜的梦里,他心爱的价值20万元的轿车悄然化为烟灰。
        原因不明,他方车主置之不理
  再来看一看另一方当事人。引燃车辆为桑塔纳2000型,是某化工有限公司的业务车辆。9月4日晚6时许,该公司驾驶员徐某忙完工作后,将该车开回住处梅园小区停放。据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其万万没有想到车辆竟会发生火灾。被告方表现得也很委屈,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同样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因为火灾原因不明,保险公司拒不理赔,因此,在原告找到被告化工有限公司索赔时,被告根本不予理睬。难道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损失流走?侯经理在万般无奈之下,将化工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被告化工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公司同原告均为受害者,被告的车辆也被烧毁。本案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因公安机关对火灾原因认定为不明,因此,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的情形不,应各自承担其损失,即使是被告的车辆先着火,但被告没有过错,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侵权成立应当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当日,两车是并排而停放,根据公安消防大队的认定,桑塔纳汽车车头先起火,汽车被烧后引燃了原告的别克轿车,对桑塔纳轿车起火的原因认定为原因不明,对此,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了火灾认定书,原、被告双方均未申请重新鉴定。对以上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个人破坏,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毁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本案中,原告所遭受的汽车损失确实存在,经公安消防部门鉴定,是由于被告车辆引燃造成的,与被告车辆的自燃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被告车辆起火的原因不明,但被告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基于被告对自己支配和控制财产的特别注意义务,应认为被告存在管理和维护上的过失,被告又没有提供反证推翻,故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一物导致他物毁损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在法律没有细致而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在裁判方法上主要涉及归责原则的适用,事实上的推定以及证明责任分配三个理论问题。
  首先,本案虽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侵权案件,不能严格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但在过错责任原则当中,可以灵活适用,允许类推适用。因为从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精神上分析,只要排除加害人是在正当行使权利时造成的损害和不能排除加害人主观上的可非难性,便应当适用过错进行归责;从过错责任原则的内容上分析,过错推定原则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是对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针对行为人本身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包括对他人行为及自己控制物品造成损害的情形,大多数国家将后者都规定为特殊侵权,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只规定了建筑物之类的特殊侵权,基于本案争议类型与法定类型的相似性,可以类推适用;从过错认定的一般标准上分析,适用客观标准,即假想一个客观第三人应负什么样的注意义务,更切合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而基于物的支配和控制原则,可以确定所有人的特别注意义务。其次,在对被告有无过错的要件事实上,合理运用事实推定的证明方法,依据案件基础事实(如损害结果事实、因果关系事实等)、法律精神和经验法则,可以推定被告存在管理和维护上的过失,存在未尽充分注意义务的疏忽,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最后,在免除了原告对被告是否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而事实上推定被告具有过错之后,被告未能提供任何反证,有能推翻其存在过失。故综合以上分析,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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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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