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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轿车受损贬值索赔案落槌

http://www.dffy.com 2006-9-15 10:07:59 作者:杨爱涛 李自庆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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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饭店泊车人员失误,将顾客一辆全新广本雅阁轿车撞坏。由于无法就损失赔偿达成一致,车主方某将饭店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该车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其中包括5.8万元轿车贬值损失。近日,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共获赔12.15万元,其中车损贬值损失为3.7万元。索赔汽车损坏后的贬值损失获得成功,这在江苏省尚属首例。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已于昨天提出上诉。
  今年3月4日中午,南京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驾驶一辆广本雅阁轿车,带着客户到该市江东路上的一家大饭店用餐,到达饭店门前广场时,司机即将车辆交给店方泊车管理人员,由他们统一停放。当大伙用完餐准备开车回公司时,发现崭新的车子已被人撞坏。经了解,事故是由饭店泊车人员驾车不慎造成,使车子撞上了饭店门前的石柱,损坏十分严重。
  该受损轿车购买于2005年8月,车价款为23.38万元。事故发生后,公司曾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遭到拒绝,其理由是饭店泊车人员属无照驾驶,不符合理赔条件。无奈,公司只好自己花钱将车辆送修,共花去修理费用7万余元。车辆修好后,公司即委托旧机动车评估部门,对被损轿车进行评估。经评估,该车修复后的贬值损失为5.8万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饭店辩称:被告对原告单方委托的评估结论持有异议,应当重新鉴定。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非直接损失,不予认可。原告主张的租车费等损失,均非被告直接造成,故不予认可。
  根据被告方的要求,法院委托鼓楼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重新对该车的贬值损失作出鉴定。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是,这辆雅阁轿车修复后的功能性损耗,即贬值损失为3.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在提供泊车服务过程中将原告车辆撞坏,致原告财产遭受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损失的范围及数额,应当依法确定。原告主张的车辆修理费、维修评估费、施救及停车费等费用,系车辆被撞后产生的直接损失,并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告应予赔偿。
  我国民法上的财产损害赔偿以填补损失为原则,虽然原告车辆被撞后有一些部件可以完全修复或更换,但也有一些部件的功能性损失和隐蔽性损害,在客观上并不能通过修理来恢复其正常形态,其贬值损失也就客观存在,侵权人即被告人应对该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鼓楼区物价局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是在车辆已经实际维修、现场察看车辆、动态测试后出具,更加科学和符合实际,法院予以采信。被告应当依照该鉴定结论所确定的数额,赔偿原告车辆修复后的贬值损失3.7万元。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15余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饭店对判赔车辆修理损失的数额等不服,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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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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