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治新闻 >> 司法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暴力妨碍法院强制执行被判刑

http://www.dffy.com 2006-9-26 7:43:10 作者:左言军 来源:东方法眼

    绿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人民法院在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作用日益突显,人民法院的公信度也逐步提升。但是执行难,尤其是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频频发生仍困扰着人民法院。暴力抗拒执行行为严重威胁着执行干警的人身安全,影响和制约着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极大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日前,涟水县公、检、法联手对一起严重暴力抗拒执行事件重拳出击。2006年9月14日,涟水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对5名严重暴力抗拒执行者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6个月的刑罚,受到了当地干群的一致称赞,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阻挠企业扩建

  江苏今世缘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世缘公司)系国家级大型企业。2005年该公司申报6000吨优质酒酿造技改项目,经江苏省国土资源管理厅审批,于2006年1月15日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征用了该企业所在地北三、北二两个村民小组土地共计57.47亩。2006年 1月16日,今世缘公司又取得了《江苏省村镇建设许可证》。今世缘公司在给付了全部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款后,开始组织技改项目工程的围墙施工。但以郑某某、王某某为首的部分村民先后于2006年1月19日、2月27日两次到工地上严重地无理阻扰施工,造成今世缘公司技改项目工程长期停工,严重侵害了今世缘公司的合法权益。郑某某、王某某等村民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今世缘公司建筑材料的大量浪费,也因此多支付了施工人员工资以及施工机械台班费,更为严重的是直接影响到了今世缘公司6000吨优质酒酿造技改项目的建设进程,给今世缘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暴力抗拒执行

  今世缘公司无奈于2006年3月1日将带头阻挠施工的郑某某、王某某起诉至涟水县人民法院,要求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该院当日即审查完毕,并予以立案。

  因该案涉及到几十户村民,为维护稳定,该院有关领导及承办该案的民一庭法官多次找被告及有关村民做思想工作,向他们宣讲法律法规,但被告等人充耳不闻,仍无理阻挠。审理中,原告申请涟水法院先予执行。该院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原告损失继续扩大,本案承办法官等人放弃“五.一”节休息,多次到被告所在村民组找被告及有关村民做调解工作,而被告等人对法官的调解工作置之不理,仍然我行我素,不让今世缘公司施工。涟水法院遂于2006年5月6日依法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原告在批准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砌建围墙,被告不得阻挠。

  为了确保执行工作顺利开展,该院及时向县委有关领导汇报案件情况,并请求公安、城管、建设等部门协助执行。在县委领导下,涟水法院制定了详细周密的执行预案。2006年5月9日上午6时,执行干警及协助执行人员到达现场,被告所在村民组数十名村民已围堵在施工现场,并准备了粪水、草簪、镰刀、棍棒等。当今世缘公司工人砌建围墙时,村民开始向工人身上泼粪水。涟水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当即宣布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及协助执行人员立即向村民宣讲法律,并划出执行现场“红线”,劝导阻挠施工的村民迅速退出执行现场。但少数村民对此置之不理,并随即向执行干警及协助执行人员身上及脸上泼粪水,还用草簪、镰刀、棍棒等攻击执行干警及协助执行人员。有多名协助执行人员的身上及脸上被泼上了粪水;有6名法院执行干警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涟水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左手中指骨折。执行干警及协助执行的公安干警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不畏强暴,迅即采取措施,依法将用粪水泼浇、殴打执行干警及协助执行人员、阻挠执行的24名不法分子处以司法拘留,稳控了事态,确保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当日下午6时,今世缘公司砌建的围墙全面完工。

  五人分别获刑

  上述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发生后,涟水县公安局迅速展开刑事侦查。2006年5月15日,该局以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决定对王某某、吴某某(女)、陶某某(女)、陈某某(女)、周某(女)予以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转逮捕。

  2006年8月15日,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陶某某、陈某某、周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2006年9月28日,涟水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该院经审理查明:在暴力抗拒执行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手持草簪殴打协助执行的公安民警;被告人吴某某手持粪舀舀粪水泼向施工的工人及协助执行的公安干警,还用粪舀、扫帚殴打协助执行的公安干警;被告人陶某某手持木棍殴打执行干警,在木棍被夺下后,还持泥块乱扔;被告人陈某某手持沾上粪水的扫帚殴打执行干警;被告人周某参与抬粪水,还持木棍欲殴打执行干警,并阻碍执行干警将其他妨害公务的人员带离现场。

  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5人在明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情况下,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等5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均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告人吴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陶某某、陈某某、周某犯妨害公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06年9月14日,涟水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等5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宣判后,王某某等5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涟水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上诉。

  (作者单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查看左言军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强制执行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交通肇事判赔十二万 强制执行现场跳入河中 (2006-8-19 15:46:31)
· 执行过程中对抗法事件的防范 (2006-6-28 21:25:34)
· 应重视民事执行中任意扩张义务主体的现象 (2006-3-4 17:46:45)
· 16家媒体目击无锡法院规范执行 (2005-12-10 18:18:17)
· 对妨害和抗拒执行行为制裁措施的法律完善 (2005-11-12 8:48:02)
· “要求到工厂上班”能否向法院申请执行 (2005-10-29 19:34:22)
· 房屋恶意转能否逃避执行 (2005-10-27 19:56:04)
· 浅析形成法院执行难的内部原因及解决办法 (2005-10-14 18:40:25)


上一篇:投注站业主监守自盗 挪用资金买彩票被判刑 (2006-9-25 21:51:16)
下一篇:无锡:227名服刑人员减刑假释 (2006-9-26 14:12:40)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