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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弊了,我还能拿学位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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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10-20 14:55:39 作者:冯嘉林 小顾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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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的大学毕业生小何,在今年3月前往申领学位证时被告知:因为曾经作弊,学位证不予颁发。经多次交涉无果,2006年7月18日,小何和她的同学走向了法院,与母校“对簿公堂”。2006年10月17日,苏州沧浪法院一审对该案进行宣判,判决学校对小何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重新审核。 考试作弊取消学位 小何是常州人,2001年以较高的分数被录取为苏州某高校的工商管理专业2001级本科生。2003年12月24日,在《税法》科目的考试中,她早就把试卷做好了,坐在她边上的同学却在一道业务题上卡了壳。小何便将答案粘在透明胶上,递了出去。这一行为被监考人员发现,她因为作弊,该科目作了零分处理,还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2005年4月30日,校方决定撤销对小何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学校也给了小何重考机会,她考了87分。2005年6月,小何完成了规定课程的学习,取得相应学分,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小何在今年三月通过英语四级后,申请其学士学位时,学校却口头告知她,因为《税法》考试作弊,并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她的学士学位资格被取消了。 状告学校不颁学位 小何对此无法接受,认为学校的做法是“程序违法”。同时,她接受了“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不应该重复处分自己。另外,她认为作为处罚依据的学校内部规定是与国家法律抵触的,这种内部规定是无效的。因此,学校没有理由取消她学位。2006年7月18日,小何和她的同学将母校告上了法庭。 校方则认为,1997年6月23日,学校制定的《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小何的情况符合学校这一规定。同时,学校规定完全是根据国家教育法规而制定的,因此取消小何学位并无不妥。 法院判决重新审核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小何在校期间已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虽有一门因作弊被记零分,但补考已经合格,学校已向其颁发了毕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都未把考试作弊作为不授予学位的情形。同时,原告也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毕业前处分被撤销。针对原告学位申请,被告未经严格审核,口头告知原告依据《校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因考试作弊已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该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且被告行为对相对人影响重大,在处理上明显畸重,还有重复处理之嫌。因此于2006年10月17日,一审判决学校方面重新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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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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