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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不成状告代理商 违反诚信合同无效

http://www.dffy.com 2006-10-20 14:57:08 作者:李自庆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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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某公司的一名高级主管,通过3721网站在本地的代理商,要求注册“中广置业”网络实名,打算注册成功后再转让给中广置业公司,实现从中牟利的目的,岂料抢注未能成功。随后该高级主管将代理方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返还费用1500元。10月19日,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诉讼双方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注册费1500元,案件诉讼费各承担一半。由抢注网络实名引发诉讼,在南京尚属首例。

          抢注他人网络实名

  现年27岁的本案原告丁某,是南京一家公司的高级主管,经济头脑十分活跃。

  2004年5月,他找到由同学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华坤公司(该公司是北京3721科技有限公司在南京推销网络实名的代理商,现已被阿里巴巴网站并购),协商网络实名订购事宜,随后双方签订了订购合同,由丁某向3721公司订购“华芳”和“中广置业”两个网络实名注册服务,华坤公司按每个实名1500元的收费标准,收取了丁某3000元服务费用。

  “华芳”和“中广置业”都是两个知名度很高的企业,前者系本省张家港市的一家大型上市公司,后者则是一家从事房地产销售的知名连锁公司。丁某抢注两家公司网络实名的目的,是想通过抢注成功后再转让给这两家公司,以从中牟取利益,这与抢注商标注册后再转让,基本类似。

          注册未成引发诉讼

  双方签订合同后不久,“华芳”被成功注册。而“中广置业”的注册并不顺利,最终未能成功。事后双方因无法就退款问题达成一致,丁某遂将华坤公司告上鼓楼区法院,要求被告全额返还1500元费用,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但被告对此却不予认可,认为“中广置业”已注册成功,后因其他原因被停止使用。

  案件审理期间,主审法官曾与双方当事人一起在互联网上查询案件事实,在阿里巴巴网站中键入要购买词汇“华芳”后,通过搜索,页面会弹出一个出售该网络实名的信息,该信息的联系人为原告丁某。而当键入“中广置业”四个字搜索时,出现的是真正的中广置业公司的网页。法院由此证实,“中广置业”未成功注册。

  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在原告申请注册“中广置业”网络实名之前,原、被告双方均知道“中广置业”是江苏地区有影响力的房地产公司的名称,原告申请注册的目的是抢先申请注册后,再出卖给真正的“中广置业”,以获取一定的利益。

          侵犯利益认定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网络实名已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具有商业标识的功能和意义,可以给注册申请人带来一定的实际利益,该利益属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当予以规范和保护。虽然我国目前没有直接调整关于网络实名方面的法律规范,但民事权利向互联网延伸已是不争之事实,在互联网上进行相关民事活动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在订立《3721订单》网络实名注册服务合同过程中,也应当遵守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在原告申请注册“中广置业”网络实名之前,原、被告均知道“中广置业”是一家有影响力的房地产公司的名称,具有特定的意义,双方也知道3721公司《注册规范》中的禁止恶意抢注、禁止非权利人使用社会团体名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注册为网络实名等条款,但原、被告仍然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约定注册他人的公司名称,以达到获利的目的。

  原、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3721订单》为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将收取原告的1500元费用予以返还。

  【编后】

  近几年来,有关商标抢注、网络域名抢注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着实应该引起人们、尤其是公司企业的关注。

  据有关部门统计,抢注商标、域名等行为,70%发生在个人身上,其抢注目的就是为了转让牟利,抢注成功者因此获得巨大利益的也不在少数。事实上,不违反法律,不侵害他人利益的抢注行为,我们没有理由去指责人家。而此案的情况不同,原、被告均明了“中广置业”是一个早已存在的知名公司,也应该清楚对该公司网络实名的抢注会侵害该公司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为了谋取自身的利益仍签订注册合同,这显然与法律精神相违背,法院认定双方的合同无效,自在情理之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网络实名抢注,其抢注都是客观存在、并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事业单位。

  希望通过此案的报道,能够唤醒企事业单位对网络实名的保护意识,防止他人恶意抢注成功而给自己造成不必要麻烦。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和互联网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杜绝各种不正当的恶意抢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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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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