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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不适疑人施法 动刀行凶伤人触法

http://www.dffy.com 2006-10-27 18:01:27 作者:陈璇 陈东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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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6日,如皋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因怀疑他人用迷信手段加害自己,而用刀致人重伤的佐春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判决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二万五千余元。

  现年四十岁的佐春华是江苏如东县人,文盲。多年前佐春华即与被害人陈女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后其身体经常不适,佐春华遂认定系陈女与他人合谋用迷信手段加害自己所致,因而迁怒于陈女。2006年7月7日19时许佐春华在陈女家门前,用事先携带的水果刀在陈女的胸腹部连捅二刀,致陈女重伤。经精神病鉴定所鉴定:佐春华患有与文化相关的精神障碍,系限制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佐春华因迷信为泄愤而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佐春华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其患与文化相关的精神障碍,系限定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如皋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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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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