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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法院依法制裁四作伪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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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11-16 19:01:05 作者:赵正辉 王新军 许敏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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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无锡市两级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及时发现三起案件当事人采取使用变造的身份证或伪造对账欠条主张欠款进行诉讼。对此,法院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给予妨碍诉讼的四当事人拘留、罚款和训诫等处罚。
9月22日,宜兴法院徐舍人民法庭在开庭审理某欠款纠纷案中,何某、丁某出庭为原告作证,证明他们俩共同出具的一份被告某采矿公司欠原告张某工资款4069.7元的材料是真实的。细心的承办法官发现这份证明材料落款时间是2004年,但该证明材料从纸张上看很新,且没有折叠的痕迹,于是特别询问材料出具的时间,两证人均认定是2004年所写。法官经多方查证这是一份伪造的证据。宜兴法院依法对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诉讼的证人何某、丁某进行了处罚,何某被司法拘留七日,丁某被罚款人民币1000元。
11月2日和3日,无锡中院先后分别给予杨某和殷某罚款1000元,并责令具结悔过的处罚。原审原告杨某,早年为找工作而将其身份证的出生年月,按照其妹妹的出生年月进行了变造并长期使用,在诉讼中,法院发现该身份证上存在破绽,经传唤其本人到庭询问核对,其承认了变造身份证的事实。
原审原告殷某与被告无锡市瑞奇纺织品有限公司(简称瑞奇公司)有多年纺织品进出口代理业务关系,殷某认为瑞奇公司结欠其部分货款,但双方未对账核实欠款金额,殷某遂依己方账面记载,利用瑞奇公司一张盖有公章函件的下半部空白纸加以裁切后,指使其下属员工在上面书写了对账欠款金额,并据以起诉。诉讼中,瑞奇公司指出该对账欠条系伪造,提出鉴定申请,原审在查明欠条上公章是真实的情况下,未同意瑞奇公司的鉴定申请,依欠条金额作出判决。瑞奇公司不服而提起上诉后,再次要求对欠条进行鉴定。二审通过深入调查得知该欠条书写人的住址,专程赴苏北盐城大丰县找到了书写欠条人,查实该欠条系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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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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