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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学博士状告苏州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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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11-20 15:19:14 作者:华建文 小顾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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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批进入学校就读的博士生,同样是英语六级考试没有通过,却由于论文答辩通过时间的先后而有了不同遭遇。率先通过答辩的没有拿到学位,滞后的却由于政策的放宽而获得了博士学位证书。这个时间差让石先生很郁闷,因为他正是这个时间差的受害者。 三年苦读 未获学位 48岁的石先生是苏州一所大学的教师,常年从事中文教育工作,为了能够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学历水平,2001年6月,石先生顺利进入苏州大学中文系攻读古代文学专业博士学位,2001-2004年,他在苏州大学攻读,学费每年8000元,也都如数交付。毕业前,他完成了20多万字的博士论文,并且公开发表。2004年他通过了学校组织的各项考试,并顺利通过博士论文答辩。2004年6月18日,苏州大学向石先生颁发了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但未颁发博士学位。石先生向学校咨询时,校方说,他在校期间没有通过英语六级考试,没有通过英语六级就不能授予学位。 为讨学位 告上法庭 石先生感觉很委屈,因为在2005年12月,根据有关精神,校方出台了《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关于全日制研究生学位外语要求的规定〉的通知》,取消了通过英语六级为授予学位的必备条件。在和他一起入学的同学中,有人由于无法在三年内完成学业,而将就读时间拉长,没有能在04年毕业的,其中也有英语未通过六级的,但由于他们当时未毕业,因而根据学校新的文件精神,顺利获得了博士学位。 2006年6月27日,石先生将母校苏州大学告到苏州市沧浪区法院。 六级不过 不授学位 被告苏州大学认为:根据国务院《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11条、第25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苏州大学于1996年11月8日颁发了《关于博士研究生学位英语考试的有关决定》,该文件规定,授予博士学位必须具备条件之一就是通过英语六级。石先生2002年报考英语六级,因缺考成绩为0分。因此不具备该必备条件,据此,校方不予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并无违法之处,请求法院驳回石先生的诉讼请求。 学校文件 如何适用 2005年12月,学校博士学位授予办法中,取消了通过英语六级为授予学位必备条件。那么,石先生的情况是否适用该文件呢?为此,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石先生认为校方是口头告知他不授予学位的,并告诉他以后考过六级就可以授予学位。他对国家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没有看法,但对校方据此出台的两个文件有意见。授予学位是教育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授权许可的,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下位法不得超越上位法的范围。校方的文件只能供参照,是否适用要看其内容。同他一起入学的同学,有论文2004年没有通过答辩的,2005年,校方的20号文件出台后,这些同学没有过六级却被授予学位。据此,石先生认为校方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被告苏州大学认为:一、石先生没有通过六级考试,不符合当时授予学位的条件,校方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是合法的。二、2005年该校20号文件适用于此后的毕业生,石先生是2004年毕业的,不能适用该文件。 石先生表示,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英语水平是指设置在课程内的英语成绩,英语六级是社会性考试,等级考试与学位没有关系。2005年苏大的20号文件纠正了以前的错误规定,为什么要由他承担以前错误规定的后果?受教育者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权利。另外,他在论文答辩通过后,校方一直没有通知他申请博士学位,现在校方认为他不适用2005年20号文件的规定,是不妥当的。 法院判决 驳回请求 法院认为,校方为了保证本校博士学位授予的质量,根据我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的《工作细则》以及《关于博士研究生学位英语考试的有关决定》,是根据学位授予的原则性要求作出的具体条件规定,对包括石先生在内的在校博士研究生普遍适用,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并不冲突。而且,校方据此作出不授予石先生博士学位,待石先生达到条件之后授予的口头答复并无不当。 至于校方《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关于全日制研究生学位外语要求的规定〉的通知》以及《苏州大学关于全日制研究生学位外语要求的规定》,是从规定下发时对在读的全日制研究生开始执行,石先生2004年即已毕业,该文件未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石先生认为自己符合博士学位的授予条件,要求学校授予其博士学位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法院难以支持。2006年9月20日,苏州沧浪区法院依法驳回石先生的诉讼请求。 石先生不服法院判决,于2006年10月8日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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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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