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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禁止电动车上路”第一案昨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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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9 13:52:31 作者:孙敏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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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06年12月1日开始,广州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以下简称“禁电”),当地警方针对“违法”上路的电动车用户的行政处罚随即展开。
12月7日,与很多广州的电动自行车车主一样,广州市民叶存环女士遭遇了广州市番禺区交警“扣车”。
12月8日,叶存环一纸诉状,将番禺区交警大队告上法庭,并向番禺区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交警的这项行政强制措施,并返还被扣车辆。
此即广州“禁电”令生效后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12月14日,该案的代理律师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的浦志强律师与广东省自行车协会共同在媒体上发表声明。声明中说,电动自行车是公认的环保、节能、安全的绿色交通工具。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限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广州电动自行车车主凡遇不当处罚和其他干扰,他们均可提供法律援助。
1月8日上午9时许,广州“禁电”令生效后的第一件电动自行车车主状告交警的行政案件,如期在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开庭。记者获悉,该院三楼小小的审判法庭内,拥进了百余人进行旁听,法院门口、一楼大厅以及楼梯过道也聚集了不少关心该案进展情况的广州市民。
庭审结束后,代理律师浦志强电话告诉记者,“进展非常顺利!我们充分展示了我们的证据,并充分展开了论述。广州市的‘禁电’令完全不能成为扣车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浦志强说,电动自行车从研发、生产、销售到购买,国家都没有限制性的禁令,完全是合法的,但消费者购买了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却成为违法的,这让广州市所有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市民普遍陷入了违法状态;另一方面,根据该“禁电”令,广州的交警要不停地对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车主进行处罚,采取扣车这一行政强制措施,但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都没有赋予交警这一处罚权力,这让所有进行处罚的交警又普遍陷入了违法行政状态。换言之,“禁电”令让所有相关的行政相对人和执法主体同时陷入违法状态!这是很荒唐的!
隐患多,广州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
“禁电”,并不是一个新话题。北京、上海等城市都曾试图实施“禁电”,但都中途放弃。此番广州的“禁电”令正式实施,再度引起了全国电动自行车用户、厂商、经销商以及广大市民和专家学者的关注。
有关“禁电”的背景和法律依据,广州市公安局有关人士解释说,快速车是市区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成为除机动车外数量庞大的快车族。广州市从1998年就禁止摩托车上路了。来自交警部门的数据显示,2006年1至5月,仅市区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49起,伤亡56人,是2005年同期的4倍。因此,在“禁摩”后再行“禁电”被列入广州警方的议事日程。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安装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地级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做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同年6月5日至12日,广州市公安局连续召开3次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各方人士对电动自行车的去留展开讨论,讨论的结果是:电动自行车不能无条件放开,应禁止上路,至少也要限制上路。据此,广州市政府提出了不予电动自行车登记及禁止上路行驶的意见。广东省政府于9月底批准同意。广州市政府遂正式出台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的有关规定,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行驶。广州市内的所有电动自行车随即迎来大限。
据广东省自行车行业协会统计,广州电动自行车2006年已有30万辆左右,但据广州市交警调查,广州合乎条件(达标)的电动自行车仅近3万辆。
买了价值千元的电动自行车,却不能用了,怎么办?有广州市民曾经表示,摩托车非法上路罚得重,电动车最多扣车再加罚50元,所以,电动车车主们还会在相当一段时间内继续上路。
电动车是非机动车,扣车依据却是机动车的?
2006年12月7日上午11时许,广州市民叶存环骑着一辆“松吉牌”电动自行车上街,行至番禺区光明北路时被执勤交警拦下。由于不能当场提供车辆的合法来源,交警告知她“电动自行车不能上路行驶”后,当场决定扣车。下午6时30分许,叶存环骑着另一辆“凯骑”电动自行车行至番禺区大北路时,再次被扣车,理由是“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
浦志强介绍说,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被告提交了措词强硬的答辩状,指责原告对法规的理解“纯粹是断章取义”,认为原告“作为一个正常理解能力的成年人,在自己驾驶无牌且不准上路的车辆时就应该预知被交警查扣的后果”,其上路行驶属于“公然挑衅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穗公〔2006〕343)”的行为,蔑视了“国家法律的整体性和严肃性”。
但2006年12月31日下午,番禺交警大队的警员连同所在地的居委会主任,向叶女士送达了《关于撤销公安交通管理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决定书》。“决定书”承认因现场执法民警存在笔误,决定撤销12月7日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随后又下发了新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新“通知书”中车辆牌号栏为空白,车辆类型为“电动车”,指称当事人“在大北路实施(或嫌疑有)未带驾驶证、未悬挂号牌违法行为”,决定采取“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第90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6条第5项;行政强制措施仍然是“扣车”。
浦志强说,新“通知”虽然将车辆类型定性为“电动车”,但执法的依据却全是关于机动车驾驶员的。换言之,番禺警方既认定叶女士骑的是非机动车,又认为她实施了只有机动车驾驶员才能有的违法作为。同时,电动自行车既然属非机动车,公安局从未核发过行驶证和驾驶执照,番禺警方却要求叶女士悬挂和出示她没有的证照,实在是强人所难。
行业协会:政府不应无视生产商、经销商和使用者的利益
记者另外获悉,广州“禁电”新政还遭到了电动自行车协会相当强烈的反对。2006年11月20日,广州市曾召开电动自行车行业大会,与会的消费者、商家、厂家一致呼吁让电动自行车健康发展而不是简单封杀,希望改禁为限,而网络上声讨“禁电”的帖子也大量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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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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