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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超生二胎竟然伪造法院调解书 四被告获刑

http://www.dffy.com 2007-2-6 19:43:52 作者:晏祥龙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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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月初,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亮等四名被告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维持一审法院对四名被告人的有期徒刑判决。

  2002年初,江苏省泗阳县李口镇葛庄居委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徐亮,男,46岁,中共党员,与他人到淮安找刻章办证的人为本村居民臧某某伪造了一份泗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并得到一枚假的“泗阳县人民法院”印章。自此以后,徐亮与任该村计生主任的翟金翠,女,48岁,共同伪造了本村村民李某某、葛某某、袁某某离婚的三份泗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和关于徐某某、李某、蔡某某离婚的三份泗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徐亮还伪造了关于胡某某、冯某某离婚的二份泗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泗阳县众兴镇农民洪继波,男,40岁,参与伪造了李某、蔡某某的二份民事判决书。徐亮、翟金翠用伪造的法律文书到泗阳县李口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消除了多人的计划生育妇检尾数,造成多人超生第二胎。2006年4月份,泗阳县李口镇灯塔居委会支部书记李山久,男,51岁,让翟金翠帮助伪造关于陈某某、吴某某离婚的二份泗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并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告知翟金翠,翟金翠又到洪继波处请洪继波伪造了陈某某、吴某某的民事判决书,李山久用伪造的民事判决书到泗阳县李口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消除了陈某某、吴某某二人的计划生育妇检尾数。迫于舆论压力,2006年6月8日翟金翠到泗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洪继波抓获,李山久于2006年8月14日到泗阳县公安局投案。洪继波得赃款200元,翟金翠得赃款400元,已退至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06年9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将徐亮、翟金翠、洪继波、李山久四名被告人公诉到泗阳县人民法院。泗阳法院一审后认为,被告人徐亮、翟金翠、洪继波、李山久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徐亮、翟金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多份,造成多人逃避妇检、超生,系情节严重。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亮、翟金翠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翟金翠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又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对被告人翟金翠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山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2006年11月13日,泗阳法院一审判决,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被告人徐亮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翟金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洪继波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李山久管制六个月;被告人翟金翠违法所得400元、被告人洪继波违法所得200元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亮不服,上诉到宿迁中院称:1、关于臧某某的法律文书不是其伪造,是原计生主任李某某办理;关于葛某某、蔡某某的法律文书是翟金翠办理,其并不知情;关于李某的法律文书是其主动放弃,李某已做流产手术,其行为应属犯罪中止。2、其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3、其系自首。4、其对原审被告人洪继波、翟金翠归案有帮助,应属立功。5、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宿迁中院二审后认为,上诉人徐亮在犯罪过程中与原审被告人翟金翠相互配合,积极主动,并非起辅助作用。上诉人徐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徐亮系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不属于自首;其关于对原审被告人洪继波、翟金翠的归案有帮助作用的辩解亦与事实不符。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原判决根据上诉人徐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虑本案的性质、情节、影响,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徐亮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宿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这是一起新型破坏国家计划生育国策的犯罪。徐亮、李山久身为基层党支部书记,为了政绩,知法犯法,胆大妄为,竟然伙同他人伪造人民法院法律文书,以达到躲避责任,造成多人逃避定期妇检、超生二胎,受到制裁,是罪有应得。值得警觉的是,在农村、尤其是一些生女孩家庭,为了达到生二胎目的,“假节扎”、“假离婚”等,挖空心思,现在又发展到伪造法律文书,很值得管理单位思考,尽早出台防患于未然的综合治理措施。同时,还应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教育,不谋收礼受贿,但违反了国法,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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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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