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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法院:首创违法建设“通知类准行政行为”司法审查

http://www.dffy.com 2007-2-26 19:11:04 作者:庄亦正 杨鲁明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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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元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行政机关申请强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类行政非诉案件。无锡某工业园有限公司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直湖港航道兴建“陆藕桥”。市交通局立案审查后,于2007年1月4日向该公司发出“关于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停止违法建设行为。该公司仍不履行“关于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继续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申请人市交通局于2007年1月9日向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关于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法院迅速经过听证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对该公司强制执行关于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结果该公司在收到该裁定的当天,立即停止了违法建设行为。

  两年来,无锡两级法院已处理此类案件20 件,在实践中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受到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极大欢迎。

  A:铲除城市“违法建设”能否有“捷径”可走?无锡中院积极探索行政审判司法问题

  “违法建设”,为老百姓深恶痛绝,与法治社会、和谐社会格格不入。但要纠正“违法建设”也不易,要走过一个复杂的程序:行政机关接到举报后进行调查,发出停止施工的《通知》,在其作出《处罚决定》前,会给当事人一个申辩的机会,《处罚决定》出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复议结束后,行政机关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对该行政非诉案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裁定,最后采取强制措施“拆违”。一圈程序走下来起码要半年左右时间。期间,“违法建设”仍在继续,漫长的等待让老百姓望眼欲穿。也许因安全问题会威胁到你,我,他!也许因最终拆除“违法建设”而造成经济损失。

  铲除城市“违法建设”能否有“捷径”可走?能否用更“经济”的手段?无锡中院积极探索行政审判所遇到的司法问题,在不违反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受理对违法建设“通知类准行政行为”非诉审查案件,依法高效经济地解决问题,使司法为民便民取信于民,体现法治精神。

  日前无锡两级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通知类准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是否合法的裁定,仅特指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停工行为的通知范围内使用。其法律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依据《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规定,将“通知类准行政行为”作为行政处罚的先予执行行为。二是将“通知类准行政行为”视为行政行为,适用《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规定。该院采用的是后者。

  B:探索“通知类准行政行为”非诉审查的现实意义,在于迅速遏制“违法建设”的扩大和蔓延。

  无锡中院行政庭庭长赵卫民认为,日前,对“通知类准行政行为”进行非诉审查,虽然已经突破了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受案和审查的范围,但是具有不可低估的现实意义。从我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形势看,对“准行政行为”进行非诉审查,不仅符合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受案及审查范围不断扩大的内在规律,而且也符合行政机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提升自己行政管理水平的迫切愿望。

  更为重要的是法院在对政府“准行政行为”进行被动非诉审查的同时,客观上拉近了法院与社会之间的距离,降低了执法成本,缩短了执法周期;拉近了与特定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距离,使他们避免了如果按正常程序等到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时,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可能遭受扩张性的无法挽回的损失;拉近了与社会公众老百姓之间的距离,使他们免遭违法建筑物可能对其人身和财产所造成的公共危险。同时,为增强法院非诉司法审查的影响力和亲和力,体现了法院处理非诉行政案件的和谐司法理念,符合构建和谐社会大局的要求。

  C、领先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通知类准行政行为”非诉审查的范围和程序,体现司法的规范化。

  为规范对“通知类准行政行为”的非诉审查,是无锡中院行政庭,在结合无锡地区城市建设、规化、环保等方面行政执法的实际状况,听取了相关行政机关的迫切愿望,处理了多次个案实践后积累了经验,经过历时两年的法律实施,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调研后,于2006年7月3日形成《关于规范城市建设、规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停工措施案件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

  目前,无锡两级法院对违法建设通知类“准行政行为”进行非诉案件已审查了近20 件,效果十分显著。

  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停工措施”案件审查什么,怎么规范?赵卫民庭长说:该院出台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了以下重点和相关程序:“行政主管机关依据专门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经依法责令停工后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仍在继续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违法建设行为采取强制停止措施;行政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停止违法建设案件属于行政非诉审查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应及时移交行政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依下列原则进行程序性审查: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立案手续是否齐全、行政主管机关是否具有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行政职权、行政主管机关是否依法对违法建设标的物进行了初步审查、行政主管机关是否依法向相对人发出停止违法建设通知和限期举证通知书;行政审判庭收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听取被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书进行听证;被查处的违法建设不及时制止将会给国家、集体、公民或其他法人组织的合法利益继续造成损失的,可以对行政主管机关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直接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违法建设。”等。

  《实施意见》进行大胆探索和有益偿试,创制了对违法建设通知类“准行政行为”非诉审查进行了基本规范,设立了基础程序,以及对行政非诉审查个案进行了具体指导。

  据悉,对违法建设“通知类准行政行为”非诉审查,在国内司法界尚属前沿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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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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