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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院为九旬老妪摔跤“埋单”

http://www.dffy.com 2007-3-12 18:53:58 作者:方华 杨利丹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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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已年近90高龄,2004年10月患中风在医院保守治疗后由家属送往某康复院调理、休养。某康复院根据其半身不遂,无生活自理能力定位介护老人档次(即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人),确定李某为全护理,每月800元护理费。

  2007年2月,李某由其女作为代理人,一纸诉状递至无锡南长区人民法院,诉称:2006年11月12日早晨,李某欲上厕所,由于陪护人员疏忽大意,导致年事已高、步履蹒跚的李某摔倒在地,造成股骨、筋骨骨折、移位。要求某康复院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6383.1元、住院护理费26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44元、营养费及出院后护理费2700元,共计人民币12737.1元。

  康复院辩称:李某日常排便必须依靠护理人员抱扶,某康复院介护老人的排便一律在床边配备带有护栏,安全性较好的专用标准坐便椅。李某骨折和某康复院看护失职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在85岁的女性中100%的骨骼矿物质含量低于骨折临界值,骨质疏松是引起股骨、颈骨骨折的主要原因,只要遇到外力、剧烈运动、翻身、咳嗽等外部诱因都可能导致骨折。

  承办法官认为,李某生活不能自理送至某康复院以全护理的标准要求看护治疗,某康复院有责任对李某的生活起居全程照顾。李某在某康复院内跌倒受伤,某康复院责无旁贷。为及时、有效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利益,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康复院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7500元。此款在2007年3月底前支付人民币3000元,在2007年4月底前支付人民币4500元。

  据法官介绍,某康复院的此类案件并非偶发,前年法院也处理过一例。某康复院为自支自收的盈利性组织,相较于一般的医院,在护理责任上被课以更多的义务,因其接收的群体主要是残疾老人,生活大多不能自理,对某康复院的依赖程度大。由此案可见,某康复院在人员配备、规范管理、护工素质等方面都有待完善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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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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